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2012-08-15郅玉玲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0期
关键词:制度
□文/郅玉玲
(包头财经信息职业学校 内蒙古·包头)
犯罪作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是“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统治阶级都会对那些违反统治关系和现有秩序的行为根据自己的容忍度做出犯罪标准的规定,并通过刑罚手段施加惩罚以求达到预防和减少这类行为、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制度
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是犯罪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本着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角度出发,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制度。
首先,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阶段细分。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规定,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有故意触犯以上八大犯罪或者在《刑法》分则中以这八大犯罪认定的,才能称之为犯罪人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实施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将成为犯罪人而要适用相应的刑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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