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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拍卖的法律规制

2012-08-15郭兰英单飞跃蔡冲聪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

郭兰英,单飞跃,蔡冲聪

(1.上海金融学院 政法学院,上海 201209;2.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3.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 200121)

拍卖作为一种分配手段,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共资源①的市场化配置行为之中。地方政府通过拍卖方式将公共资源分配给特定的个人或企业经营,由此获得丰厚的财政收入。尽管已经出台过一些规范公共资源拍卖的法律制度,但公共资源拍卖中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拍卖对象混乱,滥拍现象严重;拍卖成交价格过高并由此导致公共资源价格失控;政府主导拍卖过程,滋生拍卖寻租;公共资源拍卖后所得收益使用不规范。公共资源拍卖是公共权力与市场机制紧密结合的行为范例,涉及多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一、公共资源拍卖的法律限度

公共资源拍卖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且属于特许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将“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规定为“可设定许可的事项”。对属于该项范围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最后的竞得人确定后,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由此可见,公共资源拍卖是由政府组织,借用拍卖形式,将公共资源配置给特定的个人与企业,授权该个人或企业对该项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并限制区域内其他人员再经营该资源的行政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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