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制度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立法检讨
2012-08-15吴炫珊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5期
□文/吴炫珊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南京)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股票市场最令人难以理解的词汇莫过于“流通”二字。然而,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最显著的特点是集中型的股权结构,在企业并购尤其是上市公司并购实践中,由于大股东在股权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在并购过程中往往能以较高的价格售出其股份,而消息闭塞,缺乏经验的中小股东则会承担较大的损失。故此,本文谨以外资并购浪潮中,针对我国股权制度的特点,提出对中小股东在并购中的利益保护机制的构建。
二、我国立法对外资并购的界定
目前,我国外资并购及其立法状况不容乐观,只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做出较全面的规定,对于实施规则却未予以细化。《规定》中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三、外资并购中中小股东保护的意义
(一)股权结构决定治理课题。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最显著的特点是集中型的股权结构,因此在治理中需要区别于英美法系股权高度分散为特点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结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