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
2012-08-15□文/张鑫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5期
□文/张 鑫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北京)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概况为三大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其中,操作风险被定义为由于不正确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同样适用于保险业。2007年11月中国人寿湖南宜章县支公司某位“业务明星”通过伪造收据、保单等骗取挪用公司保费1,500万元,成为保险业有史以来最大的营销员骗保案;同年,保监会查处新华人寿泰州支公司某副总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拼凑团单并截留保费,挪用退保资金,仅2003~2006年期间,涉及资金约达7,500万元左右,被骗客户约2,000人。以上案件的发生,都是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的操作风险控制薄弱引起的,这不仅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公司的声誉带来了不良影响。
一、保险业操作风险管理现状
(一)保险公司对操作风险的认识不足,且管理水平较低。目前,我国保险业整体还处于粗放型经营,仍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保险企业对操作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不够重视,有些制度的建立只是流于形式,不切实际且针对性差,不能对关键岗位起到监督作用。
保险企业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偏低,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以及防范和控制措施。对操作风险的评估目前只限于用定性的方法,主观性较强。较之利用金融工程和统计模型对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检测的方法来说比较落后。……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