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药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
2012-08-15乔霞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乔 霞
〔浙江财经学院 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18〕
在商务部已公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公告中,有关医药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包括辉瑞收购惠氏和诺华收购爱尔康等案例。医药企业兼并重组成为医药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资本重组可以增强我国医药企业的实力,提高科研开发能力,因此,对医药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应慎重进行,不仅要维持该行业的竞争状态,还需从知识产权集中的角度审查该行业市场的药品研发能力。
一、医药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定义
医药行业包括医疗服务业、医药制造业和医药流通业。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医疗卫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指出,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等业务。医药制造业则包括化学制药工业、制药机械工业、医用材料及医疗用品制造工业和其他工业。[1]医药流通业是指连接上游医药生产厂家和下游经销商以及终端客户的一项经营活动,主要是从上游厂家采购货物,然后批发给下游经销商,或直接出售给医院、药店等零售终端客户的药品流通过程。
经营者集中是我国《反垄断法》借鉴欧共体竞争法的概念,在欧共体,习惯将“经营者集中”称为“企业并购”。[2]我国在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就采用了“并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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