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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结果犯区分理论①与中国刑法②的契合——以醉酒驾驶和扒窃的处罚范围为视角

2012-08-15余作泽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理论

宋 春,余作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北京 100025)

行为犯、结果犯区分理论①与中国刑法②的契合
——以醉酒驾驶和扒窃的处罚范围为视角

宋 春,余作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北京 100025)

行为犯、结果犯区分理论在大陆法系只是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理论。其在中国也只是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非主要理论。认定行为构成某罪时须先判断是否符合第13条但书,再判断是否“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注意规定。基于我国刑法的严厉性以及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必须先判断醉酒驾驶和扒窃是否符合第13条但书,再判断是否“情节严重”,以此缩小处罚范围至合理界限。

醉酒驾驶;扒窃;实质违法性;第13条但书;情节严重

前言

《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将醉酒驾驶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增加扒窃为盗窃罪。当前实务界和理论界非常关注醉酒驾驶和扒窃的处罚范围。③本文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行为的处罚范围和行为的认定范围,随行文需要而使用。

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范围,已经出现较为对立的两方观点。一方认为要严格按照刑法字面规定认定醉酒驾驶,不能限制其处罚范围。公安部在《修八》生效后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规定“要从严把握立案标准,对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该观点的支持理论是行为犯、结果犯区分理论,④还有以罪刑法定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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