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2012-08-15肖中华孙利国徐华玲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银行
肖中华,孙利国,徐华玲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北京 100025)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肖中华,孙利国,徐华玲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北京 100025)
2009年12月16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推定式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机制,使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呈现爆炸式增长,这一现象的出现,在严厉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司法界和理论界也在深刻反思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应从合理界定持卡人范围、合理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规范催收方式、适当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等角度,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准确定罪量刑。
恶意透支;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催收;被害人过错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新增了信用卡诈骗罪,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1]。1997年刑法吸收了上述单行刑法的规定,并对恶意透支①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的含义进行了刑法上的界定。但随着近年来众多银行“跑马圈地”式的广发信用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频发,而刑法中有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给实务认定带来了诸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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