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卧底侦查的实体责任承担
2012-08-15庄乾龙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国家
庄乾龙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北京 100875)
论卧底侦查的实体责任承担
庄乾龙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北京 100875)
卧底警察的合法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都可能对相对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卧底警察的涉罪行为因与卧底侦查是否有关会影响到卧底警察刑事责任的承担。卧底警察对于授权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应排除其非法性,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难以分清是否属于授权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则宜采取得减主义从轻处罚,而对于与卧底无关的犯罪行为则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卧底警察因合法行为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而对于卧底警察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国家赔偿或者民事赔偿。卧底警察违反内部规定或轻微违法行为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卧底侦查;卧底警察;实体责任
一、卧底警察刑事责任承担
(一)卧底警察刑事责任承担原则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卧底侦查员在卧底期间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应实行“得减主义”。之所以对卧底侦查员卧底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追究刑罚责任时可以减轻处罚,是因为这种犯罪情形较为复杂。如果卧底侦查员卧底不久,未受到较大的压力和过多影响时就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就较大,客观的危害较一般的犯罪可能更甚,因此无减轻处罚的根据。但是,长期的卧底工作,犯罪组织内部环境的限制,卧底侦查员要承受被误解的心理负担,正常的人格、尊严不能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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