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我国警察刑事职权配置若干问题探讨
2012-08-15高文英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高文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 100038)
社会转型期我国警察刑事职权配置若干问题探讨
高文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 100038)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关系复杂,矛盾凸显。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成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最主要力量,其权力如何配置和行使,不仅关系到能否为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也关系到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警察刑事职权是研究警察权配置的重要视角,现场勘验权、羁押权、技术侦查权和诱惑侦查权是警察刑事职权的代表性内容,对其配置及完善进行探讨具有重要价值。
警察刑事职权;现场勘验权;羁押权;技术侦查权;诱惑侦查权
警察刑事职权包括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两部分,其中公安机关的警察刑事职权主要是侦查阶段的刑事侦查权,而刑罚执行权在我国主要配置给了法院等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仅配置有对拘役、管制以及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执行权。本文主要以警察刑事职权中的侦查权为视角,对警察刑事职权配置问题进行探讨。
一、警察刑事侦查权配置主体
(一)我国警察刑事侦查权配置主体现状
通常认为,我国侦查权只能由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法定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不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被禁止行使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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