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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文明的历史文化基础及其路径依赖探析

2012-08-15王建芹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宪政基督教文明

王建芹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6)

·科社新探·

宪政文明的历史文化基础及其路径依赖探析

王建芹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6)

西方立宪主义传统与欧洲特别是西欧历史上基督教文化存在着特定的历史传承,研究基督教文化传统与西方立宪主义思想源流之间的承继关系,不仅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思考人类宪政文明的历史渊源以及非西方文化基础上的政治文明多样化特征,探索不同文明及其历史文化基础上的宪政制度构建,也可以对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及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一个更广泛的视角。

宪政文明;基督教文化;路径依赖

一、宪政文明是西方特定历史文化传承的产物

当代研究基督教与宪政关系的美国学者卡尔·弗里德里希在其具有广泛影响的代表作《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一书中,认为人类宪政文明的生成及其起源是“植根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意义政治思想中……在断言西方的宪政论是基督教文化的一部分时,我们所遵崇的是一种时代信念,即认为一切文化现象都应被视为一整套相互关联的价值观、利益和信仰体系的呈现”[1]。

应该说,弗氏从宗教文化之角度对西方宪政文明的考察,以历史发生学的视角无疑是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的。近代以来,许多西方学者开始走出并反思文艺复兴以来西方社会普遍将中世纪基督教思想文化与近代思想文化对立起来的观念,注意考察基督教传统与近现代西方政治文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承继关系,关注信仰文化与制度理念及制度生成间的逻辑传承。如韦伯所思考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耦合,伯尔曼关于法律与宗教以及托克维尔关于基督教对美国民主的贡献等一系列论著,均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事实上就人类宪政文明之发生而言,亦应属于西方特别是西欧基督教文化土壤上孕育并生成的政治文明之果。溯其本源,既包括古希腊的哲学思想与城邦民主实践、古罗马的法制精神与国家政治实践,以及中世纪欧洲封建传统、基督教传统下圣俗二元社会中特有的皇权与教权、王权与贵族在权力斗争过程中所形成的政教分离、权力分配和权力制约等特定的历史文化环境。在此基础上,演进并孕育出关于人的自由、平等、人权,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等一系列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人文价值理念,从而为以保障人权、制衡权力为核心价值的宪政文明提供了精神动力、思想体系和制度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文明是具有“西方特色”但却无疑带有“普世意义”之价值的人类制度文明成果。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宪政的话题作为开放市场经济体制所伴生的制度文明要素之一,再度引起国内学界的关注,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向而备受推崇。但总体而言,学者们虽然普遍注意到了西方宪政政体与市场经济之间所具有的关联与耦合之关系,但其视角多集中于西方政制之制度理念与价值、权力建构及其运作等相对而言带有意义范畴及其技术价值的方面,或者说,关注的更多是制度本身以及制度生成的“硬件环境”和“硬件设计”,例如宪政文明所涉及的民主政体的建构、民意渠道的表达、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等等,而对制度生成的背后可能带有的文化基因、文化传承、社会基础等“软性”因素则关注不足,或者更准确地说,没有将上述因素纳入因果及逻辑关系的角度加以系统考察。由此,在思考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合的政治体制建构过程中,特别是当市场体制发育到需要新的政治动力和制度要素来支持和促动的现实面前,既不免生出“橘入淮南则为枳”的慨叹,也难免不知不觉地落入制度拜物教的窠臼。

西方宪政文明无疑是特定历史文化传承的产物,这一点似无原则性分歧。“西方的宪政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这种制度是深植于西方深厚文化土壤中的……它体现着西方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蕴涵着他们对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对诸如自由、民主、平等、法律等价值的体认,也包含着人们对宪政本身的感知、了悟、信念和忠诚。”[2]1故而我们在看待特定的西方宪政文明及其文化土壤的时候,是无法将其人为割裂开来的。因而现实的问题就在于,当我们以现代的目光来思考宪政这类带有普世意义的制度价值的时候,需要回答的问题就是,立基于西方特别是西欧独有的历史文化基础上的宪政文明能否抑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与东方文明或世界其他非西方文明体系的对接,从而实现以西方语境所定义的新的政治制度文明的建构。换句话说,宪政文明的生成是否存在着一种路径性的依赖?

二、基督教文明建构了西方宪政得以滥觞、发育的内在文化基因

路径依赖理论本是制度经济学的发现,用以解释人类历史上经济制度的演进过程,最早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提出并被广泛传播。所谓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事物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这是因为,经济生活与物理世界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人们一旦选择走上某一路径,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不断的自我强化。路径依赖理论被总结出来之后,人们把它广泛应用在选择和习惯的各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的一切选择都会受到路径依赖的可怕影响,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人们关于习惯的一切理论都可以用路径依赖来解释。

将路径依赖理论应用到解释政治制度的生成与演进这样一个历史范畴,进而看待基督教文化土壤上的西方宪政文明在东方或其他非西方文化地区的传播,结论通常是悲观的。这也是国内一些学者开始思考“儒家宪政”之可能的重要原因。

我们知道,西方文化的基础是基督教文化,虽然说以罗马教廷为代表的天主教会是欧洲中世纪黑暗统治的代名词,但不可否认的是,基督教作为一种文化载体,保留、传承并改造了早期西方政治、法律和社会文明的众多思想与实践成果,是以基督教为主流意识形态的西方宗教文化土壤创造出有利于宪政首先在西方出现的文化环境,例如教会所发展出来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是欧洲中世纪所出现的第一个比较现代化的法律制度,教会中的思想家们也发展出诸如私有财产权的概念,教会内部的权力架构,如教皇的民主选举制度、教义的制定、对教皇权力的制约等等,以及教权与王权长期以来相互抗衡、相互制约的社会现实都直接或间接地为西欧社会宪政理念的生成与演进,宪政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社会和文化基础。从本质上说,基督教文化中的教义理论决定了国家的政治权力永远是有限的,因为它从三个方面限制了国家的政治权力,首先是上帝的尊严,其次是教会的尊严,再有就是个人的尊严,这三种尊严被认为是神圣的、不容国家权威所亵渎和侵犯的。事实上,欧洲的君权从来就没有像东方的君主那样拥有过绝对的权力,这样的一种文化基础无疑是宪政思想得以传播、宪政制度得以生成滥觞的内在基因。“如果没有基督教文化对古希腊、古罗马宪政理念的传承,没有基督教的财富观对商品经济的催发,没有基于信仰所产生的根深蒂固的‘高级法’观念,就没有近代西方宪政理念的产生。”[3]

在上述意义上,东方文化似不具有类似的社会基础与文化积淀,这也是许多思考如何发育我们自己宪政文化的学者最为困扰的现实问题。无论是晚清还是民初中国立宪运动的失败,在当今的眼光看来,既可归因于文化传统的阻力,更可被看成没有找到支撑宪政政治中文化基因的动力,西方宪政之花在与中国传统之木的嫁接中产生了水土不服。更有一些学者将立宪运动的失败归因于“西方宪政文化被中国功利性的接受,却并没有给中国带来宪政的持久信念和新的秩序……传统文化由于失去了原有的生存环境,其合理性和整体性亦随之发生了动摇,无法为社会提供一个明晰的价值尺度,因而出现了文化上无所适从的紊乱”[2]8-9。故而,今天的一些更多以历史及其文化的眼光思考宪政问题的学者们开始试图以“基督教宪政”向“儒家宪政”的转变来找寻出路。

三、宪政语境:文化意义与功利价值

对于非西方基督教文化为基础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如果以功利的心态来看待宪政之话题,首先就面临着宪政语境的差异。在西方,宪政并非孤立的存在物,而是与其民主、共和相结合的一种复合式政治结构。更重要的是,宪政被视为一种文化而并非首先是一种制度,或者按照约翰·杜威所言,是一种生活方式,“它蕴涵着人文主义、服从法律、尊重个人价值和尊严、平等、自由、容忍等许多文化的元素”[2]15。如果仅仅把宪政作为一种达致国家及民族繁荣富强的工具性价值,那就与宪政自身的语义价值相去甚远。

中国晚清及民初的立宪运动,是在国家和民族遭遇到生死存亡的危难关头,社会的有识之士发起而推动的。他们意识到,仅仅取法西方的物质文明成果已经难以挽救民族的存亡,在西方的物质文明背后,是他们的政治体制,是它们的议会、宪法等等制度层面的价值。因此,唯有从政治制度入手才有可能使中华民族的存亡与复兴看到一线曙光,特别是近邻日本的变法图强深深刺激了他们。在这个意义上,宪政就成为单纯工具意义和实用价值上的富强手段。以历史的眼光看来,我们无法苛求古人的思维局限,在那样一个被列强肆意欺凌的图景下,当他们意识到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僵化政体无以支撑民族复兴之路之时,实用性地照搬和接受先进的政体就成为变革图强的可行之路。

但近代以来中国对西方宪政制度的嫁接没有与我们的传统文化产生从量变到质变的“化学反应”,这导致“文化怀疑论”在众多知识分子脑海里无法挥之而去。特别是随着西方文明的面纱被一层层打开,他们逐渐意识到在西方宪政文明的背后的文化基因似乎是我们无法复制的,儒家文化与基督教文化似乎是两股道上跑的车难以融合与交汇。于是,随着革命的意义与价值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路向之后逐渐消弭,与市场经济相辅的政治文明之宪政便再次回到人们的视野之中。但其间的困惑在于,除了一些极其激进的学者的主张之外,政治体制上的全盘西化已经被证明是无本之木,而儒文化之本如何嫁接宪政之木似乎并无现成的出路,这种困惑在一部分人的眼中,导致对传统文化的怀疑与问责,在另一部分人眼中,也导致对西方制度文明的漠视与拒斥。

其实,即使在西方语义上,宪政并无一个最权威且被广泛接受的概念,它意含的宗旨乃是通过某种制度设计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其指向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公民的机会降到最低。它立基于西方根深蒂固的个人主义和人本主义观念,立基于西方人对政治权力的深深恐惧和对专制的深恶痛绝。因此我们才说宪政思想在西方是一种文化的范畴,制度建构乃属于衍生品。反之,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无疑缺乏这样的思维范式,儒家文化所指向的“和谐”与西方宪政所指向的“制衡与对抗”并不在一个共同的基础之上。以文化决定论的视角而言,儒文化与西方宪政理念难以在一个语义上求得共生与共存。

故而当宪政之惑开始进入了文化这样一个宽泛的范畴之时,求解就是一件颇令人迷茫的事情了。一方面,我们学习和借鉴了发轫于西方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我们又无法照搬过来西方市场经济背后的文化图景。其间的矛盾如果把板子仅仅打在文化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懒汉思维。其实,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的长期历史积淀,本无优劣之分,在某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某种文化有利于创造出相对先进的物质和制度文明成果并不代表这种文化就具备全部的历史先进性。因此,当我们看到市场经济发育开始进入深水区后所面临的一系列变异与困难之后,当我们的一系列法律与制度已经开始实现形式上的健全却不能达致实效之后,很容易把政治体制乃至政治体制背后的文化背景作为一种阻力因素加以看待和发挥,虽然从逻辑上说这种看法未必没有道理,但对这种简单逻辑的求解只能导致对改革前途的迷茫。实际上,既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坚持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本来就是需要我们在改革中逐步求索的话题,那么“儒家文化”与西方语义上的“宪政”能否有效嫁接或者说是否具有“儒家宪政”变革路向的问题还是需要在未来的改革实践中加以回答。

四、宪政文明的普世价值与“本土路径”

在西方,市场经济是属于内生的、自然生长的制度建构,与此相适应的民主政制同样是契合于这一制度根基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映与互动。在上层建筑领域,是自由主义思想的滥觞提升了个人的地位和价值,个人主义价值观反过来催生了社会与国家的对抗,划定了社会与国家的权力边界及有限政府理念的生成,从而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制度基础。“市场经济的出现,是政治领域的有限国家而不是万能国家带来的副产品,它需要一方面约束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使社会和个人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和自由……自由主义的政治与市场经济是相互耦合、相互推动、相得益彰的……没有自由主义的政治态度和相应的意识形态以及体现这种态度和意识形态的政治建构,也不会有市场经济。”[4]

的确,在思考西方宪政文明的发生究竟是否存在路径依赖这样一个命题的时候,我们还难以草率地得出某种结论式的判断。不过有一点应该是明确的,以中国为典型特征的东方历史文化及其社会基础与西方宪政文明的历史根基是截然不同的,但这究竟是否意味着我们难以在这样一个文化基础之上去构建西方语境中的宪政制度,或者说,西方宪政文明中所蕴涵的“普世价值”能否原汁原味地被移植或嫁接过来,“儒家宪政”之路径能否在儒家文化与宪政制度之间顺利地实现转换,至少在今天看来,还缺少理论上与实践上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进入21世纪之后,世界经济体制的主流是市场经济,政治体制的主流则是自由民主制度,自由民主的理念和实践最早出现于西方,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来讲,当然不可能将西方的基督教文化基础和宪政民主制度一并移植过来,它们需要在借鉴外来的、主要是西方民主政治经验的同时,开发自身的历史文化资源。事实上我们也看到,在非基督教文化区域的号称民主制的国家中,既有空有宪政民主政制的外壳,却长期饱受专制暴力、政权更迭频繁,社会动荡不安的诸多典型;也有将西式民主政体与自身文化结合相对较好的典范。这样的一些关于宪政民主路径论证的正例与反例,至少到目前为止只能提供给我们一个更宽泛的视角去思考,其未来图景也许只待人类的社会实践进一步去检验了。

就近代宪政民主的发展而言,我们同样需要注意到,即使以基督教三大教派天主教、基督新教、东正教为界分,并与一个国家的宪政民主政制做一个简单关联的话,可以看到,以信奉基督新教为主的那些国家建立民主政体普遍较早,如英国和北美;而天主教虽然作为欧洲国家的主流,其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相比就略为迟缓;而欧洲信奉东正教的国家如俄罗斯及东欧等,则更晚一步。关于此,已有不少学者从基督教分裂以后基本教义思想所出现的分歧角度进行过讨论,也将之上升到影响国家政体建构的文化基础和民情基础高度找寻答案。但总体上可以认为:“基督教在西方民主政治发展中的作用是相当复杂的。一方面,基督教的某些教义成为民主革命者的意识形态武器之一,以此来为推翻封建专制暴政的革命制造舆论,某些教义在捍卫公民权利特别是少数族群的权利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基督教内部的派别之间的差异也相当大,天主教和东正教比较保守,往往成为建立自由民主体制的障碍,而改革派新教则比较开明,时常为民主的体制鸣锣开道。”[5]

以上说明,如果我们把基督教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看待,必须承认它的教义基础在总体上是有利于宪政文明的,至少迄今为止,无论先后,它促生了世界上绝大多数以基督教作为主要信仰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政民主政体的实现。但同时,是否把基督教文化看成为宪政文明的必由性因素,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事实上,在基督教影响下所产生的西方宪政文明,在当代也遭遇到了新的危机,也就是信仰的危机。正如伯尔曼所言:“西方社会共同体的各种传统象征,即传统形象和隐喻首先是宗教和法律方面的。然而,在20世纪,宗教首次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一种私人事务,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则变成了一种与实际权术相关的事务。宗教的隐喻与法律的隐喻之间的联系已经破裂,它们不再能够表达社会共同体对于其未来和过去的想象力;也不再能够博得社会共同体的热忱了。”[6]他认为西方法律危机的根本在于信仰的危机,因此无论是广义的宪政文明抑或狭义的法律文明的重建在本质上应该是信仰的重建。

其实对于那些致力于顺应世界民主政治潮流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与其困惑于西方语境中的文化及制度高点而可望不可即;或者简单地割裂文化基础与当代主流民主政治之间实现路径的关系,都是不可取的。在特定的意义上,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在于,西方宪政文明的普世价值是存在于理念上、意义上,而非简单的具体政制上。在人类伟大的文明历史中,从来都不存在某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制度模式,即使在当今,西方自由民主政制背后所蕴涵的危机早已不是危言耸听,因此,与其纠结于文化之差异而困惑,不如更积极地发掘本土文化自身的资源来探寻与实践宪政文明的“本土路径”。本来“条条大路通罗马”即为西方之谚,由是观之,人类伟大的宪政文明之实现无疑也应具有并非唯一的路径。

[1]【美】卡尔·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M].周勇,王丽芝,译.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97:1 -2.

[2]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3]程乃胜.基督教文化与近代西方宪政理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28.

[4]丛日云.在上帝与凯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03:12-13.

[5]顾肃.基督教在西方民主政治发展中的作用[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

[6]【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3.

D033

A

1008-8520(2012)03-0031-04

2012-03-15

王建芹(1963-),女,山东昌邑人,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员,NGO法律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梁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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