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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

2012-08-15沈桂萍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宗教界信教群众

★ 沈桂萍

全面地历史地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是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的基本命题。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宗教现状,提出了引导宗教发挥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中国特色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

一、中国特色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的形成

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经历“宗教是人民鸦片”到“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的过程。这一理论探索始于20世纪50年代,其间经过“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反复,到改革开放后深化和发展,最终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形成理论体系。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从社会斗争需要出发揭示宗教作用的消极性

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主义政党在领导欧洲工人阶级进行推翻资本主义旧制度、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中,为了唤起人民群众斗争觉悟,对宗教本质和社会作用进行了揭示,这些揭示集中表现为两点:其一,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宗教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状态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1]其二,宗教具有工具性或外衣功能。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指出:“当时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对于完全受宗教影响的群众的感情说来要掀起巨大的风暴,就必须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2]这就是说,宗教具有工具性,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可能力图借助宗教加强自己的统治,被压迫群众则以宗教作为号召或掩护而掀起革命风暴。可见,社会条件是宗教发挥积极或消极作用的重要变量,这里的社会条件至少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社会制度的进步性与否,它反映了社会总体环境对宗教要求的进步性与否;二是借助宗教达致的社会政治目标的合理性与否。以后,列宁把“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作为马克思主义者认识宗教问题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广泛用于指导俄国和世界各地社会主义革命。

(二)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革命和建设需要,逐渐形成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

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主要从消极方面认识宗教社会作用,指出封建神权是束缚中国人民的精神绳索。“几千年来宗教为封建制度涂上一层神圣的光环,使人们望而生畏,不敢触动。因此,要打倒君权,求得政治上的解放,就必须打倒神权,使人们从宗教迷信的桎梏下解放出来。”[3]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逐渐向社会主义过渡,宗教国情亦随之出现新的变化。虽然宗教的信仰属性、神学属性没有变,但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的根本变化,宗教的社会属性出现了变化。这种社会条件的变化对宗教服务社会提出新要求,党政、学术界以及宗教界都对这种新要求进行了探索。

这种探索始于对中外历史上宗教积极作用的肯定。1950年5月2日,周恩来在《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中指出:“基督教是十六世纪马丁·路德反抗罗马教皇的专制、实行宗教改革而建立的一个新教会,它在当时的社会上曾起了积极的作用。”[4]关于我国宗教在历史上的作用,周恩来、李维汉等都认为有积极也有消极作用,特别是宗教界中的进步分子,同情革命,支持甚至参加了革命,在政治行动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毛泽东、周恩来等还对宗教教义的积极功能有所揭示。毛泽东在同达赖喇嘛的谈话中也指出:“信教的人和我们共产党人合作,在为众生即人民群众解除压迫的痛苦这一点上是共同的。”[5]周恩来指出“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也可以起推动作用。”[6]这种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是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的雏形。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通过一系列理论争鸣,学术界认识到,宗教结构是多维的,宗教的社会作用十分复杂,而鸦片作用仅仅是宗教部分功能,认识到“不同层次和多种多样的宗教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都能发挥多种不同的社会作用。但从总体上来说,可把宗教功能的社会作用区分为正功能和负功能”。[7]学者们还全面论证了宗教功能和社会作用相互转化,指出:“宗教的正负功能不是绝对和单一的,而是相互交错的甚至是相互转化的。某些宗教功能在某一历史条件下具有正功能的社会作用,在另一历史条件下则为负功能的社会作用。甚至在同一条件下,宗教功能会出现双重的社会作用。”[8]

与理论界的探索相呼应,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亦逐步深化。1982年19号文件对宗教社会作用进行了评估:“总的说来,我国各种宗教都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9]邓小平则肯定宗教界人士的进步性,指出“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10]同时他也指出,如果宗教方面搞狂热,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利益相违背,具有消极性。江泽民则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指出:“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11]“宗教往往构成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影响;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破坏作用,关键看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12]“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13]“我国宗教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我国文化的发展相互交融,吸取了我国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医学当中的不少优秀成分,可以研究和发掘其中的精华。宗教道德中的弃恶扬善等内容,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要求有积极作用。宗教通过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对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节信教群众的心理有积极作用。”[14]

这种关于宗教社会作用的评价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社会作用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特别是肯定宗教中蕴含着积极因素,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成果,标志中国特色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理论初步形成。

二、中国特色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的主要内容

概括而言,中国特色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不同社会条件下,宗教社会作用不同

宗教社会作用是宗教功能在社会中的动态表现,宗教是在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因素的互动中,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影响。判断这种社会影响是积极抑或消极主要由两个要素决定,一是宗教自身结构,二是借助宗教的社会力量的进步与否。宗教自身结构是很复杂的,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为社会提供一种认识世界的方式、一套评判社会行为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作为一种社会实体,为社会提供一种组织社会的形式、一套调适和整合、凝聚社会的机制和体系。无论是作为道德教化的工具,还是社会整合的工具,宗教在具体发挥作用时既可以成为推动社会稳定和谐、推动社会变革的积极力量,也可以导致分离族群、愚化民智、妨碍革新的消极力量。

(二)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

第一,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自身面貌总体上是健康的、积极的。广大信教群众(包括宗教界人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宗教教义和宗教道德中有积极因素,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标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为宗教发挥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特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整体上符合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中国人的意志,为凝聚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条件,也就客观上为宗教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社会环境。

第二,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社会作用具有消极性,这主要是由宗教自身结构的消极性特别是宗教工具性功能衍生出来的。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用了较大篇幅论述了宗教作为工具或手段,被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利用产生不同社会影响的特点。他指出:从宗教产生之日起,各种政治势力就把宗教当作一种重要手段,或者以宗教的名义,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和战略,宗教往往成为社会各种势力争取和利用的对象,在当今世界上,宗教更是为各派政治和社会力量所加紧利用;宗教可以成为强大民族推行扩张的精神手段,也可以成为弱小民族反抗强权的精神旗帜,当狭隘民族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时,就有可能产生很大破坏力;国际敌对势力一直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对社会主义国家,对他们不喜欢的国家遏制和颠覆的重要手段等等。

(三)宗教发挥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关键在引导

在2001年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时期,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格局复杂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日趋多样,一些人从宗教中寻求心理慰藉,宗教在部分群众生活中的影响有所增强;新世纪新阶段,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不断加剧,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宗教问题的复杂性突出起来;我国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也会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的复杂的情况,处理得好,就会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的作用,宗教的积极因素就会得到更大的发挥,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会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宗教的消极因素就会凸显出来。宗教发挥积极作用或消极作用,关键在国家和社会对宗教的引导。

(四)宗教管理,主要是引导宗教发挥积极作用

在2001年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宗教事务管理“既要有利于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又要有利于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肯定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目的不是为了发展宗教,而是要努力使已经存在的宗教多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祖国统一服务。”[15]“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在国家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16]

总之,中国共产党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上,从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期和中国宗教的实际状况出发,充分吸收中外宗教学界关于宗教社会功能的理论成果,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

三、中国特色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的时代价值

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认识,反映了执政党在宗教理论认识上的深化和发展,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拓宽了考察宗教现象的学术视野,具有方法论意义

宗教主要起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见仁见智。马克思主义认为,不要抽象地谈论宗教的本质和作用,因为“宗教本身既无本质也无王国……只有到宗教的每个发展阶段的现成物质世界中去寻找这个本质。”也就是说,要弄清宗教的社会作用,就必须了解宗教在特定社会环境中的精神追求、价值判断、道德标准和政治意向等问题,把握宗教适应特定社会的态度和方式,从中评估宗教的社会作用及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揭示宗教面貌。

(二)明确了宗教工作主要是引导宗教发挥积极因素

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的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中学习时又强调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根据这样的目标,当前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多作贡献;弘扬宗教文化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因素;弘扬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积极因素;弘扬宗教优秀传统文化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鼓励、支持宗教界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等。

(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团结信教群众

中国特色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论的探索历程和主要内容表明,随着我国各宗教自身面貌变化和与社会的不断适应,我们党已从过去那种较多强调宗教的消极作用,更多地着眼于宗教的积极面,着眼于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推动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这种对宗教的肯定性认识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信教群众的热情,得到宗教界的高度赞誉,对团结信教群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重大意义。

(四)为我们全面认识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因素进行政治活动提供了依据

宗教具有工具性功能,它在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交织互动中发挥社会作用。根据这一观点,可以看出:国内外一些势力利用宗教因素进行的活动实质上是披着宗教外衣的政治活动。具体可以划分为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作为渗透的工具,打着宗教旗号,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不法活动;二是境内外宗教团体或各种不同类型的宗教信仰者以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手段,在中国广泛传教,进而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敌对势力利用宗教目的,不仅在于扩大某种宗教的影响,更在于在意识形态领域同我们争夺群众,从根本上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本质上是政治活动,对此,我们应给予充分估计。

总之,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是客观存在的,必须客观地加以认识,积极地加以引导,使宗教成为社会和谐因素,使信众成为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使宗教朝着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方向健康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1.

[3]牛苏林.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丰富和发展[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4(5).

[4]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M].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81.

[5]毛泽东同达赖喇嘛的谈话[M].毛泽东与佛教,第98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98.

[6]周恩来.信教的和信教的要互相尊重[M].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309.

[7][8]陈麟书.宗教观的历史·理论·现实[M].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264;戴康生、彭耀主编.宗教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44—155.

[9]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56.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M].第1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86.

[11][12][13][14][15][16]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75、376、379、388、38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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