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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重点问题研究*——政党规范的中国式表达

2012-08-15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课题组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多党合作民主党派政党

★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课题组

中国多党合作制度走过六十多个春秋,它在中国经济、政治、社会等发展中起到了支柱作用,并以独特的模式在世界政党制度之林散发出迷人的魅力。当我们在为中国多党合作政党制度所具有的优秀特质感到自豪时,也应该看到年轻的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多党合作制度的现代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其中,政党规范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化、文明化的实现程度。

一、政党规范与政党制度的关系

以往我们关于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围绕在国情的适应性方面进行阐述和论证,即从经济、政治、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阐述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优越性和独创性,论证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突出其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的真理性,忽视了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任何一国的政党制度带着国情烙印成为“必然选择”后,同样需要在发展过程的不断完善、不断革新。所以任何类型的政党制度能够成为强大的具有生命力的制度,都是凝聚着政党的不断改革和创新,体现了意志力的作用。中国多党合作制度是从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的社会生态中生长出来,但不能回避的是,在“一边倒”的背景下,我国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不可避免地带有苏联权力高度集中体制等痕迹。这些问题在计划经济年代并不突出,但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结构日趋分化,利益群体多元化的当下,这些问题却有了放大效应,其中政党规范的问题尤为突出。

(一)在国际背景中讨论政党规范的意义

E.E.沙特施纳德指出:“毫无疑问,政党的产生是现代政府的最显著标志之一。政党创造出民主政治,现代民主政体不容置疑地与政党制度互栖共生。”[1]政党既是作为民主政治产生的主要标志,也是推动民主政治运转的发动机。它居于政治系统轴心位置,政党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理论上分析,政党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和主要标志,理应从内到外都散发着民主的气息,流淌着民主的精神。但是事实却告诉我们,当政党缺少规范时,政党也会对民主政治造成危害,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带来阻力。意大利著名政治家葛兰西说过:“如果在现代写一部新的《君主论》,那么它的主要人物不会是英雄的个人,而是某一个政党。”[2]作为现代政党的发源地——美国,华盛顿曾经对没有规范的政党现象是忧心忡忡,他把政党当成危火,提醒人们小心及戒备,防止其造成危害。历史证明了华盛顿的先见之明。19世纪西方国家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除了行政制度等不完善之外,政党的不规范也是重要的原因。在这个时期,由于缺少规范,政党活动的随意性较为突出,党派政治家个人的活动缺少组织约束,政党成员缺乏政党伦理道德,缺乏对政党的忠诚度。美国的政治家们看到这个问题,着手对政党进行有效规范,共和党与民主党历经二百多年历史,至今保持着生命力。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一党执政,政党规范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以苏联为例。在政治学视域中,政党代表一定的社会利益群体执掌或参与国家权力,以实现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的权威性配置。但苏联共产党是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群体执掌国家权力,可以说党内规范是相当重要的。但遗憾的是,苏共党内主要是政治性的规范,而这种政治性的规范更多的是“左”的枷锁。1952年10月,联共(布)十九大对党章关于监察委员会的条款作了修正,取消了监委监督党和中央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权力,仅保留了监委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等职责。党内明显的出现不民主、不平等的现象,权力高度集中,干部的特权日益滋长,苏共党内统治精英追逐着个人利益而很少受到处罚。戈尔巴乔夫说:“我担任苏共总书记一职时,我拥有的权力可以和专制帝王相媲美。”叶利钦说:“你在职位的阶梯上爬得越高,归你享受的东西就越丰富……共产主义完全可以在一个单独的国家里为那些获取权位的少数人而实现。”[3]从苏共的蜕变过程看,苏共要么规范缺位,要么规范形同虚设。从宪法规范分析,苏联宪法规定:“苏联共产党是苏维埃社会的领导和指导力量,是其政治制度、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苏联共产党之存在是为了人民,是为人民服务的。”(1977年,勃列日涅夫主持通过的苏联宪法中对苏共的规范)但苏共的特权阶层形成,他们过着与苏联普通市民有着天壤之别的生活,宪法中对苏共“为人民服务”的规范成为一句空话。从党章规范分析,苏共党章规定苏联党组织是严格按照列宁主义的党内生活准则和集体领导制原则,全面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苏共生活的不可破坏的法规。苏共党章要求党员“要遵守共产主义道德原则,把公共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要“大胆揭露缺点并加以克服,反对讲究表明成绩”,“坚决反击压制批评的做法”,要“促进党同人民联系的巩固和扩大,关心人、照顾人,及时解决劳动者的要求和需要”。如果苏共真的能按照党章规范办事,苏共又怎能党内腐败成灾,严重地脱离人民群众,成为一个“党格分裂”的政党。从伦理规范分析,从某种意义说,伦理规范是社会对一个政党的评价和认知。苏共曾经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党内聚集着大量道德高尚的优秀共产党员,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向社会证明了苏共与人民的关系,比如奥斯特洛夫斯基的“我的整个生命和全部精力,都已经献给了世界上最壮丽的事业——为人类的解放而斗争”鼓舞了多少苏联市民。这些优秀共产党员的优秀品质和优秀事迹使苏联人民认识了共产党,也形成了苏共对共产党员的伦理规范。这些伦理规范虽然没有形成条文,但其精神意义十分重要,它不但是党联系民众的纽带,也是提高党内凝聚力的重要来源。然而,当党内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如同块块坚石阻塞了这些美好品质进入人们心里之路时,当戈尔巴乔夫颠覆了对苏共的政治和道德认知,伦理规范哭泣了。苏联社科院的民间调查显示:认为苏共代表工人的占4%,代表苏共党员的占11%,而认为代表官僚的占85%,苏共的合法性基础瓦解了。[4]

(二)在中国语境中对政党规范的内涵分析

刘红凛教授对政党规范有着较为全面的阐述。本文在政党规范一般定义的分析方面参考了刘红凛教授关于政党规范的一些定义。[5]

1.关于政党规范的一般定义

本文不对政党规范的定义作深度理论分析,只是对政党规范的定义作一般介绍,目的围绕此定义展开对中国政党规范的讨论。

规范,从字面上分析的话,“规”指尺规,“范”指模具,都是对物的约束器具,和起来就是规范。“规范”进入社会科领域,就成为对思维和行为进行约束的概念,其内涵可以从四方面把握。一是法律、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规范;二是有关价值学说、理论方面的规范;三是关于伦理和约定俗成方面的规范。所以“规范”既有显性的约束,也有隐性的约束。政党规范,笼统的说,就是关于政党的各种显性和隐性规范的集合,这种集合体可从四个层面上解读。首先,政党规范以法律为主,其中以宪法对政党的规范为上。其次,是有关政党的内部规范,主要是指政党内部各项行为约束的规定。第三,社会对政党的规范。这是社会依据政党自己提出的纲领、主张等对其行为的要求。第四,政党奉行的理论、价值取向、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要求。当然,在实践生活中,政党规范是有具体的内涵的,不同政党的性质、特点等,其政党规范具有不同的内容。

2.中国政党规范的内涵

在中国的语境下讨论中国政党的规范,我们既要按照世界上通行的关于政党规范的一般定义进行分析,又要根据中国合作型政党制度的独特性对执政党和参政党的政党规范作细化的考量,因为“对于政党而言,政党规范与政党政治秩序并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在一定的国家和社会背景下,以政党政治实践为基础,由政党权利(权力)许可,政党利益要求、政党实力对比三种因素决定的。”[6]在对中国各政党的分析中,各民主党派应该作为一个类型加以考量。同时,我们应该把政党规范的共性和个性的评价结合起来对中国各政党进行研究。从共性上分析,我们可以从法律、政党的内部规范、社会对政党的规范要求以及政党的伦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从个性上分析,中国各政党所处的政治生态环境、政党的性质和功能都有其特殊性,所以,中国各政党的规范具有国情烙印。

第一,政党法律规范。从宪法和法律层面上分析,国外一些政党大多有相关法律加以规范,有的在宪法上有明确规范,有的有《政党法》等相关法律加以规范。在讨论中国政党的法律规范时,我们还必须放大法律的尺度,把有关文件包括其中。从宪法上看,宪法对各政党的法律地位作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确认各民主党派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明确规定“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等。中国没有政党法,具体规范政党的地位、宗旨、作用的是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两个文件。在这两个文件中对中国各政党作了具体明确的规范。除了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还明确规定了中国各民主党派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同时对中国各政党的职能和作用也作了阐述:“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只对少数民族代表作了具体规定,并没有对各政党的代表有规定,但在这两个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各民主党派在人大和政协中的比例。

第二,政党内部规范。政党是一个组织,需要结构加以支撑。结构是由不同层面的架设而组成,在不同层面的党员需要有党内规范,协调行为,这样才能保证组织结构的坚固。党内规范主要体现在党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方面。在我国,民主党派的政党内部规范远逊于中国共产党。中共的党内规范,首要的是党章对政党以及政党成员的规范。党章是党的最高的行为规范,在一系列的党内法规中,党章具有最高性、最根本性。党章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为一体的党规党法,具体规定了党员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也规定了党员发展等程序内容。关于党内其他规范,据有关资料显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发布了数百个规定,从规范党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到对全体党员进行规范的“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条例到“党内监督条例”,从“党内纪律处分”的相关条例到“党员权利保障”的相关条例,数百个党内法规和行为规范的条例,涉及到中共党内政治、道德等方面,涵盖面很大。各民主党派的党内规范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政治层面上。各民主党派的章程的差异性不大,作为党派的最高行为规范的章程,除了对党派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还规范了党派成员的行为,规定了党派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据所掌握的不完全资料表明,各民主党派发布的党内规范的条例并不多,主要也是集中在政治层面上的规范,如《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各党派为了呼应政治交接所发布的有关文件等。在党派规范具有重要意义的是2008年各民主党派纷纷通过了党内监督条例,设立了中央监督委员会。

第三,政党社会规范。政党社会规范主要包含政治惯例或政治习俗、政治契约、政治伦理等三种形式。[7]政治惯例或政治习俗,指的是政党在政治实践过程中经过博弈而形成的,并成为以后共同遵守的惯例。这个政治惯例或者政治习俗并没有收入宪法或者法律之中,只是政党之间约定俗成的规矩。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之际,中共呼吁应建立联合政府,表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承诺中国共产党不会像苏共一样把其他的党搞光光的,希望民主党派能够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唱唱社会主义的“对台戏”。因此,中共成为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后,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必然在国家政权中占有一定的职位。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过程中,必须要敢于和善于“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而不是“从不提不同的意见”。在中国各政党之间的政治契约体现在多党合作、参政议政的过程中,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民主党派支持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并要反映社情民意,进行民主监督,共产党对各党派反映的民意和提出的批评要积极反馈。

在政党社会规范中,课题组认为政党的伦理规范是非常重要的聚焦点。政党伦理或称政党道德,主要指政党作为政治组织所具有的道德要求、价值取向、政党品质以及党员对本党的忠诚度等。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加强政党的伦理规范尤为重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党的领导干部的公仆性、党员的先锋模范性;各民主党派的进步性、民主党派领导干部的责任性、党派成员的广泛团结性,都是社会在伦理道德层面对各政党认可的指标。

二、政党规范与多党合作制度发展的关联研究

以往我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党制度与国情的适应性方面,即从各个阐述和论证多党合作制度的国情性,不是靠预先的设计而形成的,而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我们很少关注多党合作制度动态性方面的研究。政党规范则是多党合作制度动态性研究的重要问题,因为政党缺乏规范,从国情土壤中成长起来的政党制度同样会变得僵硬而失去动力。放眼国际,我们不难发现,任何类型的政党制度,在它们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意志力作用的结果。这种“意志力的作用”有很大部分是政党的创造和改革。比如,我们苏联从多党合作转换为一党制,不能不说是当时历史作用的结果。但苏共以高度集权的体制和保守僵硬的思维,使苏共缺少规范,完全以“人治”的方式运作,致使苏联一党制终于触礁沉没。重视政党规范在政党制度中的作用,就是从静态的“必然选择”走向动态的“不断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政党的规范剩余与规范匮乏并存

重视政党规范的研究,不仅是现实的诉求,也是对历史的反思。回首历史,政党规范的缺乏,冰封了多党合作制度的民主性和和谐性。1956年,周恩来对来访的匈牙利劳动人民党说,我们的制度是优越的,但也有缺点,如太集中。又如一党制,这本身就包含着它的阴暗面。[8]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安排初衷是集多党制与一党制的优点,既能防止一党制大权独揽、缺乏监督、易生腐败的弊端,又能避免多党制互相攻讦、彼此倾轧的现象。但周恩来却敏锐地指出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运转机制带有浓重的一党制痕迹,其主要问题就是政党缺少规范。缺少规范的政党,必然造成政党制度的民主性、制度性的缺失。展现的年代图景是:1957年后各民主党派根本不能“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只能在“阶级斗争为纲”的腥风血雨中喊出要“半年改造成共产党”的口号。多党合作制度的合法性资源逐渐流失。

立足现实,改革开放30年后的当下,政党规范有了很大提高,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审视标准相比较,我国政党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规范剩余与规范匮乏的现象。

1.从政党法律规范分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政党法律规范的根本。因此我们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感到政党法律规范有什么不足的话,先从宪法上找原因是符合逻辑的方法。首先关于法律对中共的规范,我们常常感到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厘清领导权、执政权、行政权三者的联系与区别,也没有真正树立起人民主权高于一切的理念,根源于宪法阐述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范了中共的政党地位和政党行为,即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有的学者认为党的领导不可能由法律以规范形式来加以规定,党的领导只是一种活动。[9]笔者认为,宪法规范中共的领导地位虽有中国国情的因素,但也符合“政党入宪”的一般规则,这种规范对维护国家政局稳定和发展,维护现有的政党政治秩序。但党的领导主要是指中共提出价值观念、政策带领人民去实现的活动,而这种领导权的实现,毛泽东早就指出:“所谓领导权,不是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接受我们的建议。”[10]所以,在更大意义上党的领导地位是依靠党的权威来实现。在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更应该入宪的是党的执政地位。执政是一个政党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国家权力中占主导地位、并通过国家权力将自己治国主张贯彻于国家的政务管理过程中的活动。宪法对中共的执政地位要予以科学的阐述,不但可以合理界定领导权、执政权与国家行政权三者的关系,也能够突出总纲第三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的思想。其次关于法律对民主党派的规范。民主党派与中共关系是战略合作关系,作为参政党的定位很明确,这也是构成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要素之一。但我国宪法只是把民主党派放在统一战线范围内加以阐述,而且也没有列出八个党派的具体称谓,显然,关于法律对于民主党派的规范是缺乏的。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很容易使人淡忘民主党派的政党属性,这就带来两个不利因素。一方面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中共有的领导干部不能从法律上、政治上尊重民主党派,所谓“上热、中温、下冷”的主要原因就在此。也会造成民主党派成员忽略自己的政党行为规范,造成政党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另一方面,多党合作制度是保证我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安全阀”,它具有代表、流通、整合、疏导等功能,民主党派在其中能起很大作用。宪法没有明确规范民主党派的地位和行为,容易为体制外政党从法理上寻找突破,不利于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

2.从政党内部规范分析

中共党内的内部规范真是不少,点与面上都有规范,但规范的辐射度和执行力与规范的数量出现了较大的不平衡。中共的政党内部规范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内部的许多规范大量重复、交叉和繁琐。例如,中共中央在1980年颁布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共计12条,比较全面地规范了政党成员的行为,特别是对党内萌动的一些不正之风制定了一些针对性的条例进行限制。1980年6月25日中纪委发出《关于杜绝接待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1981年12月发出《关于大力刹住挥霍公款请客送礼搞“关系户”的歪风的通报》,此后年年发出类似的规定,一年发出两次规定,在1989年发出规定“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通知中对伙食标准明确规定是“四菜一汤”,可谓是年年有令,岁岁重申。2009年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共18条。改革开放后,党内颁布的这方面的条例已经达百条之多,许多规范存在着重复和交叉,显得很繁琐。二是规范制定得很原则,追求“实体规范”,缺少程序规范。党内规范制定得比较宏观,大都在原则层面,就连1989年规定的“四菜一汤”这么具体的指标,但也因为缺乏操作性而流于形式。再比如党的十七大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明确强调: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来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应该是具体的,党员应该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这些权利必须要与领导干部的决定权、管理权、指挥权、人事权等权力有个动态的平衡。但目前看来,这种动态的平衡并没有构建起来,究其原因就是过于原则性的规范缺少操作程序而无法行走在实践主体之中。三是规范建设与贯彻落实存在一定的差距。政党的内部规范形成后,必须要有一定的权威性,既要有正向规范,又要有逆向处罚。但目前由于一些规范界限比较含糊,缝隙较大,同时落实缺少严密的措施,监督方法滞后,所以一些具有针对性的规范刚出台时能够起到暂时警戒作用,但时过境迁,效能就大大的降低了,于是形成了一个怪圈:“出问题——规范警戒——再出问题——再规范警戒”,“三令五申”越多,无形中会使党的内部规范贬值,失去应有的权威性。至于民主党派的政党内部规范大多集中在政治行为的规范上,对参政党的政党伦理道德方面的规范尤其是对领导者的规范比较少。

3.从政党的社会规范分析

关于政党的社会规范,本文集中在伦理道德方面的规范。政党的伦理规范说到底是政治诚信和政治信任的问题,这在非竞争性政党制度国家尤为重要。在一种竞争性政党制度体制下,公民因为不满而引起的抱怨和攻击只是针对那批在其位谋其政的官员,而不是整个制度。而非竞争性政党制度体制下,国家的意识形态、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制度的意识形态是高度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政党的伦理规范与否关系到社会的认同,也就是政治诚信与政治信任的问题。从执政安全的长远视野来分析,中共的伦理规范尚有加强的空间。比如中共党员伦理的基本范畴包括忠诚、廉洁、守法等,党的领导干部更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但目前存在着的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至今得不到缓解的“三公”问题等,对执政党的伦理规范都是很大的挑战。关于民主党派的伦理规范则需要很好的整理,要传承老一辈党派人士的道德伦理,结合时代精神,构建适应现代政党的伦理规范。

(二)政党规范与多党合作制度的关系

从理论上分析,政党规范是在政党制度的框架中进行的,所以政党制度的制度化、民主化水平折射出政党规范的程度。同样,政党规范的水平高低与否也将推动或阻碍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化、民主化的发展。

1.政党规范程度是衡量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化、民主水平的重要标尺

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中心。因此,政党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政党制度的制度化程度。我国是非竞争性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处在领导和执政的地位,其政党规范程度不单对民主党派的政党规范有很大的示范效应,而且对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能起很大的推动作用。如果中共的政党规范失范时,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也会受到挫折。建国后六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了这个道理。1956年,中共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但“反右”狂飙起来后,“左”的思潮逐步在党内占据主要地位时,政党的民主集中制这根本性的内部规范失效了,权力高度集中在个人手中,以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为例,八大《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全国代表大会任期5年。因为毛泽东不想开九大,八大的任期被无端延长为13年。执政党党内规范的弱化导致“互相监督”就变成“单向监督”,多党合作制度运转就停滞了。改革开放后,中共在深刻总结苏共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面审视了党在建国三十年的历程,加强了政党规范的建设。中国共产党的自觉规范,是政党自我觉醒的体现,也推进了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建设。同时,民主党派也总结“左”倾思潮为什么会在党派内部造成如此危害。除了大环境外,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党派缺少应有的规范,有些人把台上的意见之争变成台下的恩怨对垒,借助“左”的恶浪把自己的战友推向泥潭之中,加剧了党派运转失衡。这些在某种程度上说对多党合作制度走向曲折起到了助推作用。因此党派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开始重视对政党的规范。多党合作制度入宪就是党派推动所致。在政治实践中,党派从法律地位出发,履行参政党的职能,发挥了多党合作政治主体的作用,多党合作结构开始平衡,多党合作制度的效能不断地提升。

2.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化、民主化水平制约政党规范的程度

政党规范是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规范和约束的政党,其背后必然是缺少民主和法治的制度作支撑。按照亨廷顿的说法,制度是一种习惯,一种行为方式,制度化是指组织和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在制度化的过程中,与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各种民主理念、政治情感获得社会的价值认同,并成为汩汩流淌永不停顿的文化沉淀在人们心中;政治主体、政治行为、政治关系的结构和功能经由非正式的惯例向正式、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转化。政党的规范程度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提升。遥想当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就指出:“将产生一个对我们是完全必要和合理,同时又区别于俄国制度的特殊形态”的政治模式,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民主党派进入国家政权。1956年又提出了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按理,这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体现,对政党规范能起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多党合作制度并没有“化”起来,因此制度的功率太小,对政党规范没有起什么作用。首先,建国初期由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共同协商制订的《共同纲领》,对中共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做详细规定,所以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和行为没有法律规范,权力分配缺少制度和法律保障,有很大的伸缩空间。其次,虽然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并有“最高国务会议、双周座谈会”等,但缺少程序规范,因此制度很脆弱,风流总被风吹雨打去。为什么?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制度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同。“清一色”思想携手“左”倾思潮对多党合作制度的民主价值取向有很大的冲击力。二制度秩序的稳定性没有实现。多党合作制度能够“化”起来,必须要建立稳定的秩序规则,当然这种秩序需要不断的实践推动才能形成。在改革开放后,多党合作制度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之路,多党合作的三大机制运转呈现民主化、常态化态势:政治协商中奉行的自由、理性、共识观念培育政党的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参政议政中遵守的平等和责任原则能提升政党对体制的责任度和忠诚度;民主监督所需要的求真、负责、勇气的精神能激发政党的规则意识、秩序意识、守法意识等。多党合作制度的功能释放有效地推动政党规范的前行。当然,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化建设刚刚启动,其制度能量尚未完全激发,制度的供给力、执行力、权威性还需进一步提升。

三、推进制度和文化的建设,提升政党规范的权威性

如前所述,在中国非竞争性政党制度的语境中,政党规范能否真正实现,关系到政党的政治诚信和社会对政党的政治信任,也关系到多党合作制度合法性资源的丰饶性问题。因此,重视对政党规范的研究,探析在政党规范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这也是对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的一种理性思考。

(一)加强政党规范建设,注重政党规范的价值追求

从国家—政党—社会关系角度看,政党规范的价值标准实际存在三个维度:一是政党自我价值标准,即政党站在自身立场上对政党规范的评价标准;二是国家意义上的价值标准,即从国家、统治者的角度对政党规范的评价标准;三是社会意义上的价值标准,即社会对政党规范的评价标准。[11]作为在非竞争性政党制度语境中运转的政党,建立、调整和巩固政党规范,在党,是为了维护政党的政治秩序,在外,是以政党规范带动社会规范,用规则、规范来维护社会的政治秩序。所以政党规范实现效果是很重要的。针对中共和民主党派在政党规范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三方面去思考。第一,政党的法律规范尚需完善。目前,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和民主党派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在宪法上并没有完整和明确的阐述,只是在中共有关的两个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从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来看,文件不能代替法律法规。但从目前现状来分析,我国不太可能为政党活动制定专门的法规等,同时,鉴于社会上体制外组党暗流涌动,所以在宪法上对民主党派的法律地位要有明确阐述,这也是维护政党政治秩序的需要。建议宪法上要写明八个民主党派的全称,体现其是受法律保护,与中共的战略合作关系。所以“民主党派”不能笼统地纳入爱国统一战线范畴中一笔带过。对多党合作制度的规定要有一定的篇幅阐述。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在整个政治制度中处于枢纽的地位,应该专设一条说明。第二,对党内所有的规范要删繁就简,重视建设,注重落实。规范是价值观念的具体化,规范能够很好落实,也就是价值观念能进入人们的头脑之中,这对一个取信于民的政党是很重要的。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颁布的党内规范太多,而且规范之间还存在着前后冲突,所以需要以务实的态度进行整理,该删的删,该建设的要建设。政党规范最重要的是实现的效果,抓落实非常重要,千万不能把规范失范当成一种常态来认识。要使规范从文件上走到现实中来,变口号为行动,必须要有具体的机制、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中共党章和党的十七大提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要求,就要从细节着手,设计可操作的程序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能够实现。目前,有的学者提出“党内民主分层”,[12]等等,都是对党员民主权利落地的有益探索。民主党派的内部规范比较薄弱,以致于有的人戏称“民主党派不民主”。党内规范要围绕民主规则、政党道德等方面重彩浓墨加以构建。

(二)坚持制度创新,提升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化水平

政党制度是组成政党的结合体,并以固定化的互动规范着政党活动的方式。各个政党的政党规范不但是形成政党的制度化基础,也是形成整个政党制度的制度前提;政党制度的制度化能够有效地规范政党的行为,为政党活动过程提供基本规则。因此,政党制度的制度化是政党规范的制度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民主政治的战略要求来看,还需要创新。

1.要加强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上官酒瑞指出,在现代社会中,政治信任的根本是制度信任。因此,政党确定性与可信性不但依靠政党规范,也要依靠政党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多党合作制度为政党的行为提供了规范。王长江认为:“制度首先是一系列规定、要求以及若干规定和要求组合而成的条例。建立制度的过程,首先是一项项规定、一条条要求和一个个条例出台的过程。这可以看做构成制度的基本要素。”[13]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除了两个决定以外,的确有不少规定、要求、条例的颁布,如中共与民主党派联系交友制度、民主党派考察调研制度等等。但是规定、要求这些制度要素不能有机的连接起来,只能说是一堆堆砌物。堆砌的东西是没有权威性的,谈不上有约束性。比如“中共与民主党派联系交友制度”,中共领导干部在形式上与民主党派领导人都“结对交友”,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中共干部等仪式结束后不久,就把这个规定遗忘在当时的那个场景之中了,于是,规定被虚化了。再比如民主党派政治交接的问题。民主党派政治交接成效应该是多党合作制度发展的重要参数。但从党派1997年开始的政治交接所出台的规则要素来看,其封闭性不够,所以规约度也就不高。因此,我们要提升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化,提升政党规范的效能,就要从重视制度要素建设转向重视制度体系的建设,要按照规律把这些规定、要求等有机的连接起来,形成网络结构,使静态的制度变成动态的制度,制度的规约力释放出来了。

2.善于和敢于提炼政治实践中的新经验新探索

西方国家绝大多数实行竞争性政党制度,其制度根植于深厚的西方民主的土壤,浸淫西方文化,又经过数百年的政治实践,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突破,应该说是比较成熟的政党制度。从中国政治、文化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多党合作制度,有着独创性和巨大的优越性。但是,多党合作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有三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第一,多党合作制度虽然是我国独创,但在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受到苏联一党制权力高度集中的影响,有“苏联特色”的痕迹。特别是在1957年至1977年期间的“左”倾思想的泛滥加深了这种影响。第二,多党合作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但要清醒地看到中国国情中流淌着传统文化对多党合作制度的负面影响,如林语堂说的“中国人不接受法制,总是喜欢‘仁’政”[14],在行为思维上有“观念上的崇古、心态上的封闭、利益上的重己、纪律上的散漫”的趋向[15],缺少民主和法治的观念,表现出浓烈的“清官意识的政治诉求”。因此传统文化的一些东西对多党合作制度的“酱缸”作用是不能低估的。第三,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很年轻,因为年轻,所以有些不完善的地方。要推动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就要敢于抛弃那些不合适宜的观念和做法,善于修正那些不太完善的环节,勇于创新一些符合时代潮流的机制。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中国民主具有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两种形式。这两种民主形式的实践不但能够推动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发展,而且对政党规范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政治协商中的自由、平等、理性、责任、妥协达到共识的观念有助于培育政党的责任意识、秩序意识、平等意识。有序的选举民主中的正和博弈可以培育政党的政党意识和权利意识,提升政党成员的忠诚度。因为没有任何博弈的刺激会产生随意性和惰性,这种随意性和惰性是政党规范的大敌。因此,我们在政治协商过程中要以差异性为前提,多一点不同意见的场景,少一点“一致通过”的情景。没有差异,政治协商就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东西。在参政议政方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产生的路径方面,多一点民意性推荐性人物,少一点组织确认性安排人物。在民主监督方面,多一点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少一点事后的建议式批评。当然,多党合作过程中要程序在先,透明公开,党派已有的知情渠道要畅通,而且还要开拓新的渠道以保党派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多党合作制度的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发展有助于政党规则的封闭性效能,使之提升政党规范的全方位性和权威性。

[1]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学[M].林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227.

[2]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21.

[3][4]转引自王铁群.苏联“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考察.炎黄春秋[J].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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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沈士光.党内民主分层的合理性及意义.学习时报[N].2012,1,3.

[13]王长江.对“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几点思考.中国共产党[J].2010(4).

[14]林语堂.郝志东等译.中国人[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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