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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2-08-15谢忠华周育平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谢忠华,周育平

(1.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2.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只要存在着某种政治官僚形式,就会制定某些特定准则以控制利用政府便利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这似乎是绝对规律。”[1]P399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细化,行政管理范围的拓展,20世纪初叶,行政权急剧膨胀的趋势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为“权力既可以行善,也可以作恶”提供了契机,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与贪污腐败的可能性。基于此,对行政加强监察,为行政权依法行使提供坚实的保障显得刻不容缓。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依法行政,行政监察作为监督行政的一种专门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仍然存在种种缺陷,其职能的实现仍步履维艰,无法对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行政监察显现出无奈、无力、无序、无能的状况,成为制约我国行政法治发展亟待解决的瓶颈难题。本文旨在通过阐述行政监察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分析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寻求改进和完善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路径和规则。

一、行政监察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行政监察”,简而言之,即“监察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所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督,并对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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