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律信仰的科学界定
2012-08-15孙绪兵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孙绪兵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 十堰442002)
简论法律信仰的科学界定
孙绪兵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 十堰442002)
对法律信仰的科学界定是深入研究我国公民法律信仰问题的前提条件。法律信仰的界定必须从其科学定义和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分析这两个维度展开。基于此,我们认为法律信仰就是指社会主体基于法律价值良好而对过法律生活的全身心认同。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极度信服,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质的灵魂。
法律信仰;定义;定位
康德指出,“世界上无论什么时候都需要形而上学性,不仅如此,每一个人尤其是每个善于思考的人都要有形而上学。”[1]155-163黑格尔也说过,“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竟没有形而上学——就像一座庙,其他各方面都装饰的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2]2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民族,必然有其形而上学。但是,我们对法律这种现象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有着悠久的信仰传统。其中主要原因恐怕在于我们对法律作了十分狭义的理解,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从而使之缺乏精神意蕴。难怪一些国人对法律信仰这一概念至今仍表示质疑。
其实,翻开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就不难发现,法律信仰作为一个客观的历史事实,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出现。当时,法律被看作是应绝对效忠的至上秩序,法律在城邦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尊严。比如,“苏格拉底之死”就是以身殉法认同法律规则具有崇高地位信仰法律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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