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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浑水库供水价格探析

2012-08-15刘艳芳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2年12期
关键词:水费水价水管

□刘艳芳(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

1.陆浑水库及灌区基本情况介绍

陆浑水库位于黄河支流伊河中游的嵩县境内,于1959年12月开始动工兴建,1965年8月底建成。控制流域面积3492km2,总库容为13.2 亿m3,是一座以防洪为主,结合灌溉、发电、养殖、旅游开发、工业和城市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大(1)型水库。水利枢纽工程由大坝及溢洪道、泄洪洞、灌溉洞、输水洞4座输水、泄水建筑物组成。位于大坝东侧下游位置建有灌溉洞电站和输水洞电站两座,总装机容量10950kW。

陆浑灌区位于河南省西部伏牛山北麓、嵩山和熊耳山谷地浅山丘陵区,跨黄河、淮河两大流域,范围涉及洛阳、郑州、平顶山市的嵩县、伊川县、汝阳县、偃师市、汝州市、巩义市和荥阳市等三市七县的47 个乡镇,829 个自然村,151.06 万人。灌区工程建于1970年,1974年通水,规划灌溉面积8.95 万hm2,现有效灌溉面积5.69 万hm2。干渠总长度为271km,灌区各类建筑物1300 多座。

陆浑水库目前的供水收入主要由农业灌溉收入、水力发电供水收入、伊川工业区工业供水收入和城市供水收入4 部分构成。

2.陆浑水库现行供水价格的标准

2.1 农业灌溉用水水价

目前,陆浑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执行的标准为豫价费字〔1997〕91 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即:农业水价按用水量计收的,每立方米收0.04 元;按基本水费加用水量计收的,基本水费每亩每年收4.5 元,另加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收0.26 元。

2.2 工业和城市供水水价

目前,陆浑灌区工业和城市供水水价执行的是2001年省计委(豫计收费〔2001〕1618 号)文件批复的价格,即: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30 元,从城市自来水厂用水(居民、工业混合水价)每立方米0.16 元。批复文件同时规定,农业、工业、城市自来水厂以及其它用水,均以灌区总干渠渠首进水闸为计量点。

2.3 水力发电供水水价

目前,陆浑水库水力发电供水水价执行的是2006年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06]704 号)文件批复的价格,即:发电用水采用按方定价,综合价格0.006 元/m3,并且规定该价格不含水资源费。在水价执行过程中,该项收入属内部收支项目,陆浑水电站属陆浑水库管理局的二级机构,单位按该价格进行内部收入和成本的核算。

3.陆浑水库在水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3.1 农业

在农业灌溉水价执行及水费收取过程中,由于供水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导致渠道过水能力和利用系数下降,缺乏必要的维修养护,跑渗水现象严重;加之支斗渠配套滞后,田间配套不完善,现有配套设施损坏严重,导致上游水用不完,下游用不上水,渠水进入田间甚难,现有灌溉面积不足控制灌溉面积的四成,灌溉面积萎缩严重;另外田间平整度不够,灌溉方式落后,群众多采用大水漫灌等原因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增加了农业水费成本。以陆浑水库管理局2009年度的数据为例,当年应收农业灌溉水费301.19 万元,实际收到158.46 万元,水费收缴率仅为52.6%,再加上受国家为农业减负的政策导向、农作物价格偏低、农民的收入偏低等情况制约,造成农业水费征收的难度加大、征收的成本增加,实际收到的农业水费大大低于核定水价,农业水费收入远远不能弥补农业供水成本。

3.2 工艺

在工业供水及城市供水项目中,省计委2001年批复的价格已执行十余载,10年间汽油的价格至少上涨五倍以上,而同样作为不可再生的能源,该供水价格已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脱离了水利工程的现实情况。其次,灌区工业供水要通过60~70km 的渠道输水,而省计委豫计收费〔2001〕1618 号文件批复的价格为水库出水口的价格,其中不包含:输水渠道价值补偿部分、输水管理人员的管理成本、渠道输水过程中的水量损耗部分。另外,供水单位水费收取率的高低要受到供水项目自身盈亏的限制。例如,伊川二电、三电厂的工业供水项目,近年来由于企业自身经济效益不佳,水费收入只能按照企业的发电量计收,即每度电0.005 元,折合水价0.25 元/m3;城市供水项目由于使用地下水成本低于使用地表水,降低了自来水公司用水的积极性,并且核定的城市供水价格为居民和工业混合水价,自来水公司将水直接售给用水企业,间接地降低了工业供水的价格。综合以上几个方面,造成水费收入跟不上职工工资增涨的幅度,供水单位连年亏损,经济力量薄弱,水费收入不能满足职工的基本工资福利和日常的工程养护经费支出,更不能满足水利工程良性循环的基本需要。

4.解决水管单位执行水价过程中相关问题的途径

4.1 水管单位的公益性收支和经营性收支必须严格区分

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规定:甲类水利工程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用于生产经营性的成本费用通过制定商品价格予以补偿。因此,水费作为经营性收费,在水价制定及水费收取过程中,水管单位必须严格区分公益性收支和经营性收支,将公益性收支和经营性收支各自单独进行核算。2008年的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也为向此行方向进展铺平了道路。

4.2 水管单位要加强成本核算,为水价调整提供依据

水管单位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价格管理部门在核定收费价格时,也应该以供水单位的供水成本做为重要的依据之一。因此,这就要求水管单位必须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正确归集各项成本费用,足额提取折旧,进行全成本核算和补偿,全面、准确地核算供水成本,为调整水价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本数据。

4.3 水管单位要改革供水计量手段,做好供水计量工作

国家三部委《通知》明确要求:“水费要按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费标准收取,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以减轻农民负担。”而陆浑灌区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今天,要想实现按实际供水量收取水费,必须大幅度增设计量点和计量设施。这就形成了计划体制留下的灌区建管体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经营模式的矛盾和改革供水计量手段与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有限的矛盾。“两个矛盾”成为摆在水管单位面前的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水管单位要根据现实状况,积极探索供水的方式方法,改革供水计量手段,做好供水计量和水费计收工作。

4.4 水管单位应合理提高供水水价,以促进节约用水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在日常用水中缺乏认识、不知珍惜、挥霍浪费的现象司空见惯。事实上,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中国的水资源紧缺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水资源战略地位越发突显的今天,应将价格做为一项重要的调控机制,水管单位可以通过合理地提高供水的价格、实行阶梯式水价等途径,以促进实现节约用水。

4.5 水管单位要意识到良好的水质是自身生存的根基

水费改革为经营性收费之后,水利工程所供之水就变成了真正的商品,和百货商店的商品一样,以质论价是人们选购的重要标准,良好的质量才能有广阔的市场。水管单位作为水商品的供应者,更应该重视商品的质量问题。如果水质不达标,那么水管单位所有的一切行为将成为一纸空谈。因此,加强水源地的保护、改善流域内的生态环境、控制地表径流排放、实现水质达标等,也是水管单位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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