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理业拓展经营范围的方向
2012-08-15吴航
黑龙江交通科技 2012年8期
吴 航
(贵州省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1 监理业与设计咨询业的融合
从事监理业的企业不必拘泥于其存在形式。但由于我国在引入监理这一概念时,在行业中形成一个思想误区,似乎从事监理业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是唯一的。这种错误的理解导致实际中形成一个惯例,一个项目的设计服务与监理服务一般由两家独立的企业分别承担。事实上这不仅与国际通行的作法有较大的不同,而且也改变了我国原有的习惯做法。在没有实行监理制以前,由于大多数单位不具备工程管理的专业水平,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负责项目设计的单位在工作范围上都会进行一定的延伸,设计人员往往需要更多的参与到施工阶段的管理中,主要负责完成对设计的完善及修改工作。正是由于以前所采取的这种做法,使得该时期的设计质量较好,设计院的责任心也普遍较现在为强。因此,我们已经得出过这样的结论,就是近些年来设计的综合质量已大不如前,给施工管理带来许多额外的负担。这也是无法有效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的制约因素之一。
首先,业主要单独委托监理单位,这会增加费用。虽然施工期间的技术服务费用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一般来讲,将前后相关的二类工作委托一家完成,比分别委托两家单位完成所需要的费用为低。因为一家负责不仅可减少工作衔接的工作量,且工作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费用的同比增加,市场化的结果必然要求量大则费率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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