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及现代意义*
2012-08-15程蓝航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10期
程蓝航
(安徽农业大学 研究生院,安徽 合肥 230036)
众所周知,“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最先是由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市民社会”从古典主义理论发展至今,属马克思唯物史观上建立的市民社会理论意义最为突出。马克思是在黑格尔哲学批判的思想上对市民社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俞可平先生所概括的那样: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社会范畴。[1]学习这一理论,认知其范畴对现代社会的意义重大。
一、市民社会的理论来源
1.古典市民社会理论
亚里士多德最初提出“市民社会”是政治共同体的意思。因为古希腊是个城邦制国家,所以在他看来,这种城邦的本质是指晚于家庭和村落出现并以平等的公民组成的一种作为政治与道德的共同体,与政治国家具有同一性。[2]他认为城邦中人与人之间的政治生活是公民可以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人们可以真正的生活在一种理想的幸福美好的状态中。尽管亚里士多德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和认知并没有完全区分开市民与国家的关系,但他对“城邦最高伦理价值的解释,为以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化以及它们的关系确定了指针,为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妥协与争抗提供理论原则。”[3]
到了罗马时期已经有了工商业的城市文明,市民社会表现出一种进步的文明社会形态。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展起来的城市生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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