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与动因*
2012-08-15王春婷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10期
关键词:服务
王春婷
(华中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及相关概念辨析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
政府购买服务(Government Purchase of Services),在美国被称为购买服务合同或合同外包。理论界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表述很多,有的学者认为“公共服务购买,是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签订购买协议,由政府出资,将涉及公共服务的具体事项承包给私人部门的行为。”[1]有的学者认为“购买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择定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2]有的学者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包含如下元素: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主体是政府,受托者是营利、非营利组织或其他政府部门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表现为一种通过政府财政支付全部或部门费用的契约化购买”行为;政府以履行服务社会公众的责任与职能为目的,其购买对象则是服务与公众的公共服务;政府承担财政资金筹措、业务监督及绩效考评的责任。”[3]有的学者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认为“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在社会福利预算中拿出经费,向社会各类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4]
笔者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可以从购买的目标、对象、方式、手段、权责关系等方面综合考察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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