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2012-08-15徐贵香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徐贵香
(河南大学 土木建筑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徐贵香
(河南大学 土木建筑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关于遗失物拾得人是否应该享有报酬请求权,国外立法和学界皆存有争议。有别于一些国外的立法,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物权法》仅规定拾得人享有约定报酬请求权。这一规定不仅有其理论渊源,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而且符合现阶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国情和法治理念。
遗失物;报酬请求权;人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由梁慧星、王利明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曾规定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他们认为,这种用物质刺激的办法有助于提高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更快地确定物之归属,发挥物之效用。笔者不否认此种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合理性的程度到底有多大?我国《物权法》为何没有采纳这一主张?笔者认为,这是非常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上的不同,其背后牵涉到立法理念的根本分歧。而这种立法理念体现着对人的价值取向之不同理解。基于此种考虑,本文通过考察一些国家有关法典在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方面的规定,揭示其局限性所在,进一步引出我国法律有关此项规定的合理性与价值所在。
一、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在国外的立法概况
《意大利民法典》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遗失物拾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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