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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的法益研究
——兼论“庞式骗局”的立法规制

2012-08-15路晓霞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金融

路晓霞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思想政治教学部,广东 汕头 515041)

非法集资罪的法益研究
——兼论“庞式骗局”的立法规制

路晓霞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思想政治教学部,广东 汕头 515041)

非法集资罪究竟侵害何种法益,现实立法界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因用计划经济的理念规制金融工业而备受诟病;司法实践倾向于受害人保护,用自然犯去度量行政犯,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值此吴英案尘埃落定之际,从“庞式骗局”入手探究集资欺诈的侵害法益,重构融资的刑法失信惩戒体系,独立思考法治的困境与出路无疑兼具立法意义和现实意义。

非法集资;金融秩序;金融消费者权益;庞氏骗局

一、问题的由来

2012年5月21日,历经5年的吴英案尘埃落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伴随着广泛的社会关注,历经一审、二审、死刑复核、重审等司法程序,终于以吴英保留一命而终结。

吴英所犯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范畴。1998年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首次正式使用了“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是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主要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除此之外,还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本文只研究主要类型。

吴英案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正,需探究关乎生死的非法集资罪究竟侵害何种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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