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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丛林之书》中的“规训”意义

2012-08-15吕甜甜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吉卜林规训格里

吕甜甜

(浙江横店影视职业学院,浙江 东阳 322100)

简论《丛林之书》中的“规训”意义

吕甜甜

(浙江横店影视职业学院,浙江 东阳 322100)

英国作家吉卜林的《丛林之书》是儿童文学的经典著作,文中阐发的“丛林法则”思想是这套书的逻辑起点。“丛林法则”崇尚纪律、遵从、责任等一系列在动物世界中需要保持的拟人化品质。这些品质与米歇尔·福柯在《归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一书中的“规训”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本论文就是试图通过“规训”理论来分析《丛林之书》中的“丛林法则”,从而揭示其中所蕴含的“规训”意义。

吉卜林;《丛林之书》;丛林法则;规训

鲁迪亚德·吉卜林(Rudyard Kipling:1865-1936),于1907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位获此殊荣的作家。威尔森在颁奖辞上对他的创作有这样的评价:“这位世界知名作家的作品以观察入微、想象独特、气概雄浑、叙述卓越见长。”他的《丛林之书》系列是他所有短篇小说集中最为人所熟知的作品,是一些极富想象力的动物寓言故事,享有世界儿童文学经典的美誉。《丛林之书》有两本,分别为《丛林之书》和《丛林之书续编》,出版于1894年和1895年。其中有8篇关于狼孩莫格里的系列故事,其他的则均为印度热带丛林的动物故事。这些故事在孩子的眼中是优美的童话体著作,而在成人的解读中又多了很多其他复杂深刻的含义。

考察吉卜林创作《丛林之书》的时期,一家人正定居在其妻卡洛琳的故乡—美国的沃蒙特州的布拉特布罗,生活的安定和谐为他的创作增添了无数的灵感。正是在这一时期,他还创作出了《勇敢的船长们》、长篇小说代表作《基姆》的一部分以及一些重要诗作。《丛林之书》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其中表述的“丛林法则”思想,它是整套书的逻辑起点。意大利共产党领袖葛兰西曾称赞《丛林之书》的故事中“荡漾着一种奋发的精神和意志力”,[1]并在狱中时还写信建议其妻让自己的孩子们读这些故事。

书中对“丛林法则”的论述大都散见于各个故事中,首篇《莫格里的兄弟们》是统摄全书之作,小说中接下来的各个相对独立的故事都是围绕该篇发展而来,包括角色、情节以及各篇中蕴含的价值观念等。吉卜林在莫格里系列故事中塑造了一个理想的丛林王国,而维持这个王国有序运作的便是“丛林法则”。

吉卜林在 《莫格里的兄弟们》一文开篇便采用了一首歌谣——《丛林夜歌》,里面便出现了“丛林法则”:“……哦,听那呼唤声——祝大家狩猎成功,遵守丛林法律的全体生物!”[2]童话中的丛林兽民们都是人格化的,他们需要像社会中的人一样遵守规章制度。随之而来,丛林里也有了等级,也有了首领,而跟这些关系最为密切的则是权力。在这片生机勃勃的丛林中,“丛林法则”的存在为兽民们的生活不仅带来了保障,而且也有了约束。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自由兽民们在丛林里的生活变得有法可依,权力之手便像一张大网包裹了整个丛林。

关于“权力”的论述,就不得不提米歇尔·福柯的杰作《规训与处罚》,日本学者樱井哲夫对此书推崇备至:“我觉得它是现在在涉及权力问题时必须参考的古典。”[3]何为“规训”呢?福柯在其英语译本中建议把书名译作Discipline and Punish,因为在此书中discipline是一个核心概念,是一个专属福柯式的术语。英语中的discipline一词具有多义性。福柯在此处运用此词就是因为其多义性,并还赋以新义:指“近代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既是权力干预、训练和监视肉体的技术,又是制造知识的手段。而规范化是这种技术的核心特征。”[4]而中文“规训”一词则可理解为“规范化训练”,事实上汉语中没有相对应的词能包含如此丰富的释义。我国台湾学术界对“规训”两字的定义较为宽松,认为“只要是与权力、道德教化相关的活动几乎都可以被称为‘规训’。”[5]而也有大陆学者则对词进行了重新定义,它指的是“作用在个体或群体之上,在增加身体的服从性的同时也增加其有用性的权力机制,这套权力机制所运用的方式是检查、纪律、调查、记录、切割、分类和建构等。”[6]

“丛林法则”散见于《丛林之书》的各个故事中,尤其是跟一系列的莫格里故事相关。假如把丛林世界当做人类社会的一个隐喻,那么“丛林法则”便犹如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监督管理。吉卜林在此书中所涉及的“丛林法则”与他的政治观念密切相关。雷蒙在《吉卜林及其作品》中指出“吉卜林是看了赫格特(H.Rider Haggard)一篇以南非祖鲁地区为背景的《纳达百合》(Nada the Lily)之后,兴念写动物寓言的。可是吉卜林的作品把人生观,道德准则,尤其是政治都写成受丛林法则的支配,这是他天才独到之处。”[7]福柯的“规训”一词与“丛林法则”在丛林的实施运用有很多暗合之处。正是由于“丛林法则”的存在,莫格里才能免遭瘸腿老虎谢尔汗的捕杀,从而经过各位丛林前辈的指导而成为整个丛林的真正领导者。小说《丛林之书》中有一篇单独名为《丛林法律》,里面内容的排列犹如人类社会中的法律条文。在此文的开头有这样一段话:“现在给你们一个关于丛林法律大量且多样化的概念,我已经把他们翻译了出来(灰熊巴卢经常用歌谣来背诵),其中的一些法则适用于狼群。当然在这里还有成百上千法律没有展示,下文仅作为用来简单统治的参考。这些法则犹如天空一样古老和真实。遵守之,狼群将兴旺。否则,必将灭亡。”[8]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利用知识考古学和谱系学的研究方法,不仅把“规训和惩罚”看做是人对人的一种制约、管辖和统治,还重点描述了权力的性质及其演变历史。而“丛林法则”则是动物之间的制约、管辖和统治。福柯以监狱的诞生为例,表明人类社会对犯人的惩罚经历了一个从显性暴力到隐性暴力的过程。古代的酷刑,诸如车裂肢解,这种刑罚的执行惨不忍睹。而近代化的刑罚制度从“给予肉体上的痛苦”转变为“对自由的剥夺”,即监狱诞生了,福柯认为监狱是“一种‘全面规训’的机构。”[9]而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人的身体被卷入‘政治’领域,受监视,被应服从的权力所包围。”[10]“丛林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丛林里兽民们的一种“规训”,它们被丛林法律所控制,臣服于头狼以及后来莫格里的统治,自觉地接受着权力的规训。

“所谓‘规训’早在十七八世纪就成为统治阶级用以行使权力统治的普遍机制,而且形成一套系列程序和系统功能。”[11]福柯在此书中指出在17世纪,士兵有一个标准的形象,他们有符合自己职业的形象特征。但是,到了18世纪后期,士兵这种职业形象完全可以通过农民改造出来:“总之,人们‘改造了农民’使之具有‘军人气派’。”[12]在此处,“规训”可以“被用来对个体进行分配、分类,在空间上固定他们;提取他们最大的时间和精力,训练他们的身体,对他们的连续行为进行编码,把他们保持在理想的能见度中,用监视机制包围他们,将他们保持在理想的能见度中,用监视机制包围他们,将他们登记注册,在他们之中建构一套累积、集中化的知识。”[13]在这里,“规训”是一种实现自身价值的积极力量。近代的哲学家们对人体和权力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人体是被操纵、被塑造、被规训的。它服从,配合,变得灵巧、强壮。”[14]吉卜林在《丛林之书》中建构出的“丛林法则”与这种福柯式的“规训”很相似,一方面,它有惩罚和震慑力,如莫格里最后杀死了经常违反“丛林法则”的老虎谢尔汗,因为“‘丛林法律’的每条规定都是有一定原因的,‘丛林法律’禁止任何一头野兽吃人,除非他是在教他的孩子如何捕杀猎物,而且即使那样,他也必须在自己这个兽群或是部落的捕猎场地以外的地方去捕猎。”[15]另一方面,它能够教兽民们以某种生存技能,如褐熊巴卢曾告诉莫格里蜂蜜和坚果跟生肉一样美味可口;狼群虽然规定是在晚上狩猎工作,但也不意味着白天可以无所事事地睡懒觉。“丛林法则”和“规训”一样,它在丛林世界中也便有了十分积极的意义。

《丛林之书》中的丛林世界从表面上看是一个野兽世界,理应是野蛮无序的,但是由于吉卜林运用了“丛林法则”的独特理念,丛林世界井然有序。“丛林法则”的规训意义给整个丛林带来的是文明的印迹。吉卜林的写作时代正值大英帝国的鼎盛时期,殖民地遍布世界各地,号称“日不落帝国。”他的写作向来与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的政治时势密切相关,甚至被冠以“帝国主义吹鼓手”的名号。维多利亚时代清规戒律众多,帝国主义思想盛行,推崇殖民扩张,所有的这些使得整个英国社会弥漫着忠诚勇敢、奉公守法、纪律责任等思想。吉卜林在《丛林之书》中对“丛林法则”的描述便有这些倾向,如它规定莫格里是不能猎杀公牛的,因为曾经他的性命就是黑豹巴希拉用一头公牛换来的。

《丛林之书》的主人公基本都是未成年的,如后来成为狼群首领的狼孩莫格里,可以跟成人一起训象的小图梅,以及被一白人孩子收养的智斗眼镜蛇的小獴等。吉卜林似乎向来都很推崇少年时代所经历的苦难对人一生的影响。他出生于有一个清教背景的家庭,而他当初上的联合服务学校便是一个培养英国殖民地管理者的地方,管理严格,条件艰苦。他在晚年《谈谈我自己》的自传中曾提到“每天自己过得都很恶劣”。他还曾说:“一个人得吃苦,得熟悉自己的行当,还得有知识所带来的自尊。”吉卜林自己身上就明显地带有规训印痕,他书写的很多故事中都有“规训”意味,而且“规训”思想的主要实施对象是未成年人,如童年的莫格里需要向老师灰熊巴卢背诵一天的课程来证明自己的掌握程度。他唯一一部长篇小说《基姆》中的主人公也是一位经过良好训练的未成年人。吉卜林的“丛林法则”使得在《丛林之书》中出现了一个理想化的丛林国度。正如诺贝尔奖的颁奖辞上所言:“丛林法则也就是宇宙法则,如果要问这些法则的主旨是什么,吉卜林就会简单了之地告诉我们是:奋斗、尽职和遵从。”[16]“丛林法则”在此意义上与福柯的“规训”产生某种暗合,让人产生了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

[1][2][15]吉卜林著.文美恵,等,译.丛林之书[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

[3]吉卜林著.丁才云译.谈谈我自己[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

[4][9][12][14]福柯著.刘北成,等,译.规训与惩罚[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5][6]戴军,于伟.身体规训及其合理性分析[J].教育科学研究,2008,(5).

[7][16]陈映真主编.诺贝尔文学奖全集(第七卷)[M].台湾:远景出版社,1987.

[8]Rudyard Kipling.The jungle Books[M].New York:Airmont Publishing Company,1966.

[10]樱井哲夫著.姜忠莲译.福柯:知识与权力[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186.

[11]张之沧.论福柯的“规训与惩罚”[J].江苏社会科学,2004,(4).

[13]乔治·瑞泽尔著.谢中立,等,译.后现代社会理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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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862(2012)01-0038-02

2011-11-30

吕甜甜,浙江横店影视职业学院基础部中文教师,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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