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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缺陷与冲突

2012-08-15张立刚

关键词:法律

张立刚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论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缺陷与冲突

张立刚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是按照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构建的,是分权体制,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在法律实施中形成了法律解释体制的多元格局和混乱局面。《立法法》意图规范法律解释体制的混乱局面,但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缺陷而未对法律解释实践产生影响。由于两种解释体制都存在诸多缺陷,又相互冲突,应当通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体构建法律解释法解决这种冲突,改变法律解释的混乱格局,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法律解释体制;缺陷;冲突;人大制度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框架,学界公认是按照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以下简称《决议》)构建的,可称之为决议体制。①《决议》的主要内容见文后附录一。2000年《立法法》对法律解释制度用专节进行规定,但其内容却与《决议》相差甚大,而且“法律解释”一节自颁行以来似乎未对法律实践发生影响,呈虚置化状态。仅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制度的内容明显不是对决议体制的发展、补充或完善,而是显示了一种与决议体制大为不同的法律解释发展方向,可称之为立法法体制。②《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的内容见文后附录二。笔者以为,理解我国法律解释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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