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程序视域下的危险个人法律控制
2012-08-15吕新建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2年4期
吕新建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法律系,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问题的提出
危险个人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下半叶的欧洲。当时,工业快速发展,失业人员迅猛增加,犯罪数量急剧增长,累犯、惯犯不断涌现。而面对汹涌的犯罪浪潮,刑事古典主义的理论力所不逮,刑罚的效能难以有效发挥,以致危险个人大量出现。为应对危险个人,保卫社会安全,保安处分制度应运而生。“保安处分是刑事社会学派主张的社会责任、人格责任理论的产物,强调根据人身危险性施罚,注重事前预防,注重矫治与教育,防患于未然,有利于最大程度地防卫社会,维持社会秩序与整合。”[1]因此,这一制度创立后,逐渐在世界范围发展、兴盛,为预防犯罪,矫治危险个人,保卫社会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而类似于欧洲当时的情形,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处于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大量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持续增加,各类恶性犯罪频发,社会治安形势急剧恶化,危险个人也随之浮现。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一方面依靠刑罚惩治犯罪,另一方面采取了扩大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强化收容遣送、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禁戒、强制治疗、少年管教等措施,加大打击力度,遏制违法犯罪的增长。尽管上述措施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挽救违法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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