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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突破
——基于法律硕士招生、培养和就业的思考

2012-08-15唐潇潇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

唐潇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律系,北京 100089)

□教育管理研究

试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突破
——基于法律硕士招生、培养和就业的思考

唐潇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律系,北京 100089)

当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正迈入关键时期。缘于国家对专业硕士的设想、安排与学生、学校的接收和理解之间的差异,使得法律硕士的招生、培养和就业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分析阐述这些问题的表象及成因,提出了在招生、培养、管理等方面建议,以期为推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法律硕士教育;招生制度;培养机制;就业体系

从1996年设立法律硕士至今,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 (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 “法律硕士教育”)已经走过近16个年头。应当说,“法律硕士”这一概念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普及,并由此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不无遗憾的是,人们对法律硕士教育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教育,仍存在着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尤其是2009年法律硕士 (法学)的横空出世,更让人们对于法律硕士教育的内涵,尤其是对基于两种完全不同生源背景而建立起来的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存在着争议甚至质疑。这无疑使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推进与发展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不仅影响着学生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正确动机的确立,也影响着目前法律硕士教育的组织者、举办者和管理者在实践中的操作,更影响着倡导者能否获得最初设计这种教育项目时所期待的种种益处,以及法律硕士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这些束缚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的质疑主要缘于国家对专业硕士的设想、安排与学生、学校的接收和理解之间的差异,导致在法律硕士招生、培养和就业环节中出现问题。细致地探究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原因,会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和把握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的现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减少障碍,促进法律硕士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全面地推进。

一 招生制度:报考学生 “不识庐山真面目”

法律硕士教育究竟意味着什么,是指一种专业,还是职业教育,与法学硕士有何区别,这一连串的问题应当是考虑攻读法律硕士的必做功课。简单来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调职业化教育的学位,法律硕士教育与 “法律职业教育”和 “专业学位”①根据2010年国务院学位办在《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中对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所下的权威定义,专业学位是指随着现代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由此可知,专业性学位的目的正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二者密不可分。但要更全面地认识法律硕士,还需要结合我国的学位制度来理解。根据规定,我国学位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两大类。学术型学位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十三大学科门类下又划分不同的一级学科,在一级学科下划分为不同的二级学科。如我们熟知的刑法学硕士,即属于法学门类下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类别 (或者通常称之的 “专业”)。法律硕士则是属于专业学位,这里的 “法律”,是指一个职业领域,并没有象学术型学位那样,在法学硕士之下还有二级学科划分①需要特别说明的,专业学位并非只有硕士一级,它同学术学位一样,博士、硕士、学士三个学位层次并举,只是以硕士学位为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办公室发布的2010年第49号文件——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明确提出“稳步发展博士层次专业学位教育”,由此亦可嗅出设置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一丝可能。。

但事实是,每年投奔法律硕士的泱泱考军里,鲜有学生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或者法律职业有明确的认知。就法律硕士 (法学)招考而言,各大院校的现实状况是,报考法律硕士 (法学)的生源普遍较少较差,复试考生大多是从失利的法学硕士报考者中调剂过来的。而在此情况下,成功调剂到法律硕士 (法学)的学生根本谈不上对法律硕士的正确了解,更遑论在入学前有充足的职业选择准备,在入学后往往也陷入职业发展困惑,并不能顺利自觉地按照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需要的方向发展。如此以往,造成了培养对象 (攻读学生)与培养制度(法律硕士教育制度)之间不甚良好的循环互动。

现状之根源恐怕得回溯至法律硕士 (法学)专业学位的 “出生背景”。法律硕士 (法学)专业是根据 《关于做好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工作的通知》(教发 〔2009〕6号文件)始设立,但彼时是2009年3月,2009年当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已经结束。这就意味着,当年该专业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的学生报名参加,只能通过调剂的方式完成此专业的招生工作。可以说,法律硕士 (法学)的生源基础打自出娘胎起就营养不良,而从2009年至今,第一志愿的生源情况并无改善。造成此种现状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按照教发〔2009〕6号文件规定,“法律硕士 (法学)”可以从第一志愿报考法学一级学科下设各专业考生中调剂。这客观上造成学生选择攻读法律硕士 (法学)专业学位充满了投机性和随意性,法律硕士 (法学)似乎成为法学硕士考生落选后的一个 “无奈选择”,也产生了一些不好的偏见或影响,即法律硕士 (法学)似乎劣于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成为 “二等公民”。这对于力图摆脱第一志愿生源质量不良和数量不高困境的法律硕士 (法学)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报考法律硕士 (非法学)的考生则普遍存在着对法律职业一定程度的盲目向往和憧憬。对此,法律硕士 (非法学)应从招考制度有效加以引导,引导报考学生积极主动去了解法律的精神、法律职业的内涵等,并通过合适的考核程序,挑选出真正适合和擅长研习法律的人才。但现实是,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考,无论初试联考还是招生面试,都和传统硕士招考一样,侧重于知识识记型题目的考核,尚未将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专业潜能以及是否具有培养潜力作为考察的重点。而此般考试内容设置是否科学暂且不论,仅就知识性的考察倾向而言,就会促使报考学生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去克服厚厚法条带来的心理冲击,以及与各法学科目内容不断 “混熟脸”,以获得形式上的考试成功。倘若真正进入法科专业学习训练,方才发觉现实与想象的落差,易使跨专业学生产生放弃法科学习的心理,但此般选择和淘汰成本也未免过于昂贵和残忍。

二 培养机制:培养目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发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②目前,国务院学位办发布的有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文件主要有三个:学位办〔2006〕39号文件,涉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版本);学位办〔2009〕10号文件,涉及《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知识产权方向)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09〕23号,涉及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本文主要以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制度为研究视角,故此处所指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主要参考学位办〔2006〕39文件和学位办〔2009〕23号文件。,将法律硕士 (全日制)的培养目标确定为: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根据这一目标,须以 “专门人才”的定位进行人才培养,重视建立实践教学和职业素养养成等综合培养机制。但培养经费、课程设置、教学资源等方面存在的障碍使得法律硕士研究生综合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困难重重,需要下大力气一一去面对并认真加以解决。

(一)既定培养类别相较法学硕士劣势明显

培养类别有国家计划内外之别,其差别在于研究生在校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的差异,通俗地讲,与是否缴纳学费以及是否享受公费医疗、每月生活补助等一系列核心利益相关。我国的法学硕士一般是属于国家计划类,法律专业学位硕士是属于国家计划外的自筹经费性质①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属于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将其明确列为与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为同一类别。自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也在之列。。二者的差别既关乎物质金钱,也关乎精神荣誉。在实践中这种差别还进一步异化为某些招生单位视法律硕士为创收项目,逐年加码学费,且尚不说完善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奖助贷体系等配套措施,在评选既有研究生奖学金时甚至还存在着将法律硕士排除在外的恶劣做法。这样人为的刻意区分无疑成为人们对法律专业硕士的接受度较低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并进一步降低了专业硕士对优秀生源的吸引力②值得可喜的是,有关部门已经开始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2009年3月9日和11日国家相继发布两个相关文件,一个是《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2009〕5号),明确规定: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顺利发展,各校在研究提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时,按不高于本校现行普通专业学术型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另一个是文件是《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工作的通知》(教发〔2009〕6号),进一步要求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办法,之后2010年3月还出台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2号),大力督促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高度重视并落实资助工作。。

(二)课程设置与法律硕士的学习需求不匹配

无论是各大高校形色各异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还是官方权威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大多是基于以往培养经验而制定的,都只是一份份看起来很美的文件。

学位办 〔2006〕39号文件指出,应当 “以法律职业素养或资质作参照标准来确定JM的培养方案”,“在法律职业实践中可以形成更细的专业化分工,比如律师执业阶段可分为专利律师、刑事律师、商务代理律师等等,但是在资质养成阶段是不宜进行这种细致的专业分类的,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都有这样的规律。换言之,法科教育不适宜作专业分类。”由此要求法律硕士 (非法学)③学位办〔2006〕39号文件出台时,并无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而学位办〔2009〕23号文件特别指出其文件中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据此笔者认为学位办〔2006〕39号文件是专门针对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即使法律硕士(法学)的出现也没有改变这一点。课程设置应体现法学一级学科的特点,即参照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进行,再配之以实践训练;而法学硕士则体现二级学科的特点。但法律硕士 (非法学)研究生并不只是在实践教学需求上有别于法学本科。虽同属法律 “新人”,但他们大多目标较为明确,希望通过司法考试,准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虽初入法学课堂,但四年大学教化已有一定的学习思路,法学知识体系零碎的他们主张授课教师在传授基础理论的同时兼顾法律体系的完整构建。此外,由于法律硕士 (非法学)学生经历了跨专业的巨大变化和艰难考验,一开始就有着从事法律职业的期望和能否适应就业的焦虑,他们比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学生都更加关心培养课程的安排,对于培养计划安排有着很多 “为什么”。比如,某门法学课程的总体安排和教学目标是什么,为什么想学习的某门法学课程不能在第一学年开设,这与法律硕士整体培养目标是否有联系,诸如此类,各式各样,事实上,其中很多问题也应当是每一个招收培养法律硕士院系有必要去思考的一些问题,故去解答这些疑问并不仅仅只是使学生增强学习信心,明确奋斗方向,也会促使培养院系自身获得一种新的以学生的视角去审视现有做法的机会,有可能使培养思路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其实,若将此讨论交流确定为法律硕士 (非法学)的第一堂法学课程内容,甚佳。

根据学位办 〔2009〕23号文件,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课程仍要求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这是否合适有待商榷。因为法律硕士 (法学)研究生已经接受了较为完整的四年专业训练,所以即使是攻读两年的专业硕士学位,即使是朝着实践学习和就业目标而来,他们对于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仍然有着不言自明的较高要求。2006年和2009年出台的全日制法律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并没能很好地界定出建立在两种完全不同生源背景上的法律硕士教育的共同基础和彼此差异。法律硕士 (法学)借鉴或者朝着学位办 〔2009〕10号文件中关于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知识产权方向)指导性培养方案》展开下一步地改革,也许更为合适。

简而言之,培养课程的设置应更多关注法律硕士的学习需求,根据培养目标的不同建立起与学术型硕士的应有差异,根据法律硕士不同类型在学习目的、知识深度和讲授方式等方面的不同需求匹配不同的培养模式。

(三)现有教学师资难以实现培养模式的转变

法律硕士教育需要进行实践教学和创新培养。一般而言,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讲授,师资队伍也以研究型人才为主,高校为法律硕士配备的导师都是本校从事法学教育的学术型教师,兼备渊博法学知识和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如此,传统的学术型导师只能传道无法授业,很难实现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要求。根据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各大高校均不同程度地实行了专业学位的双导师制,即聘请法律实务界的专家担任兼职导师,即除了在校教师担任导师外,再创造条件为每位学生增加一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来自实务界的兼职导师,如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企业法律专员等。但这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有教师资源欠缺的困扰,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真正解决,也不意味着双导师制度的施行本身没有问题。

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为例。如果只是单纯灌输理念和理论不仅枯燥难懂,而且容易令人反感,但实务人才授课又容易只传授法律职业技能而忽略或者无法巧妙进行职业伦理的教育。职业伦理的教育本身与案例教学是不相矛盾的,而是相互助长的,由此树立起的职业价值和法律信仰或许更为持久和有力量。但培养效果的重点仍在于传道的人,如何在剖析社会现实和把握主流价值之间保持平衡,将积极的正确的职业道德理念传递给学生,如何在实践案例教学中彰显出道法自然,感召到公平正义,并非易事。这需要法律硕士的教师,无论是教学人员,还是实务工作者,都需要是一个兼具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经验的综合性人才。而这本身就正是我们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努力的方向,是一个较为长期的积累过程。

三 就业体系:学生就业 “山重水复疑无路”

目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没有很好地被就业市场认识和接纳。如何使其为相关的用人单位所了解和熟悉,如何在已有法学学生占据的就业市场内确立一块属于自己的特色领地并巩固下来,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这并非易事,需要在山重水复的就业道路上再继续向前行进,方才可能 “柳暗花明又一村”。

要改善就业现状,各大高校和培养单位责无旁贷,必须积极投身法律硕士就业服务和指导体系的构建事业之中。但就所阅资料所及,尚未发现颇有实效的措施或典型,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的构建应当从实践到实践,纸上谈兵并无益处,故在此仅对就业体系与招生宣传、培养机制三者的关系作一点说明。首先,招生宣传是前提和基础。尤其不要忽视对负责招生工作和教学培养的老师们进行宣传和培训,若是作为宣传工作源头的他们都尚未正确理解法律硕士教育制度,何谈向就业单位普及法律硕士教育政策和理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其次,培养机制是主要和根本。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类型结构的变化正是社会对应用型研究生需求大幅增加的积极反应,若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考量培养模式,专业学位的设置即丧失其意义。最后,就业是目的和落脚点。就业成效影响着招生宣传的效果和教学培养的实效,因此构建长效性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对促进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首先,有关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状况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对于法律硕士招生数量不断扩大和118个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建立现状,无需过多忧虑。基于承担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院校有620多个,不包括自考等其他培养平台,相较而言,118个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并不算多,且集中了最优的法律教育资源,比如培养院校申报至少需有法学硕士点。因此,法律硕士教育还是有发展空间①此处观点是根据王健教授于今年3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网站建设培训会议上所作的《法律硕士教育改革与发展:管理模式与政策分析》报告中的内容摘录整理而成。。我们赞同此分析。但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国家在政策上提出逐步调整学术型硕士与专业硕士的数量比例,但不能只是着眼于快速扩大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但也应尽快进行压缩学术型研究生数量的工作,共同作用来达到实现二者比例合适的目的。因为根据应有的制度设计及效果,只有决心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生才会在一开始选择法学硕士,也正因为立志从事研究的群体本应属少数,才会相应扩大意欲投身实践的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队伍。

需要对扩大法律硕士招生的欲望稍加克制还在于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制度并未发展完善和充分。大量招收法律专业硕士,又不及时相应缩减学术型硕士,各大院校将没有更多精力和动力去实现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特色化和精细化,这也会使得法律硕士和数量依然庞大的法学硕士的就业市场严重重合,无法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奠定一个稳固而良好的基础。

第二是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课程设置问题。虽然法律硕士教育应当高度重视实践教学,但不能只是一味地去强调法律硕士的实践性而忽略它本是与法学硕士并驾齐驱的学位,应当关注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在课程特色塑造上的此消彼长。各高校都应当在为增添法律硕士课程特色而努力的同时,注意进一步明确和深化法学硕士的课程内容,使法律硕士更具实务特色,也使法学硕士更具研究特色。

最后,在肯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发展的基础之上,有必要不断考虑一些深入或者是更为宏大的问题。比如:法学硕士是否需要案例教学?法学硕士教育如何担当起培养学术人才的使命?法律硕士如何比法学硕士更胜任工作?更进一步说,学术型与实务型人才培养的区分是否真实存在?等等。

开展实际工作并非不需要理论学习,相反,实际工作更亟需理论的指导,依靠着实践和理论的相互促进,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才有可能获得可持续的长效发展。不断的实践总结和理论反思,这是我们每一位从事法律硕士教育管理工作者所应当做的。

[1]王 健.法律硕士教育的性质[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11.

Development of JurisMaster Degree Education System:Restrictionsand the Breakthrough --Reflection Based on the Enrolling,Training and Em ployment of Juris M aster

TANG Xiao-xiao
(Departmentof Law,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Beijing 100089,China)

China’s comprehensive pilot reform of jurismaster degree education is entering a critical period. Due to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tate’s planning and arrangement for professional masters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students and universities,there exist problems with the work of enrollment,training and employment of jurismaster.In this article,the writer analyzesmanifestation of the problems and their causes,puts forward her personal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in the hope of making some contributions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of China’s jurismaster degree education system.

jurismaster education;enrollment system;trainingmechanism;employment system

G473

A

1674-3 652(2012)08-0118-0 5

2012-06-28

唐潇潇,女,重庆丰都人,主要从事法律硕士教育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何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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