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会计主体转换的大型设备贷款利息会计处理
2012-08-15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饶爱平
财会通讯 2012年25期
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 饶爱平
固定资产购建业务包括购进、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自制、改扩建和安装等,具体如何核算应结合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定,目前购建飞机、船舶、动车等大型设备利息是否资本化,各企业会计处理并不相同,即使签订的协议相同均为采购合同,各企业也各有自己的习惯做法。例如:航空行业通常作法为,飞机到货交付前,首付款所需承担的贷款利息支出计入飞机的固定资产成本;铁路运输企业习惯做法为,机客车、动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到货交付前,贷款利息全部资本化。购建大型设备贷款金额巨大,交付时间往往晚于合同签订时间,而且,设备交付可以每架、每艘、每辆(组/列)进行,与合同按批、按次签订不同,利息资本化停止的时间是合同全部履行的时间还是合同部分交付的时间,这些对确认、计量利息费用都将产生影响。特别是在会计主体这一期间发生变化时,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从合同性质入手,结合会计主体的背景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处理策略。
一、非会计主体转换下购建大型设备贷款利息会计处理
采购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采购方与销售方在确认收入与采购成本时,应结合合同进行,如果签订的是建造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则销售方(建造承包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进行会计处理,采购方即产品的需求方变成甲方,按出包方式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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