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委派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初探
2012-08-15广东省教育厅廖开锐中山大学李洁雯
财会通讯 2012年25期
广东省教育厅 廖开锐 中山大学 李洁雯
一、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历史与政策背景
我国高校设立总会计师制度的相关政策文件最早可追溯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1979年,教育部颁发《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四条提出:“凡设立一级财会机构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既是技术职称,又是行政职务,其职位相当于副校(院)长级”。2010年以前,我国规定公办高校设置总会计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有16次。其中包括国家法律规章,如198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修订)、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也包括教育和财政等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1987年10月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1988年12月国家教委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和2007年1月教育部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但实际上,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原因,以及现实存在的问题,总会计师制度在我国高校并未真正地实施及推广。经过30年时间,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再次成为教育管理界关注的重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五十八条规定:“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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