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机构研究
2012-08-15马震宇
当代经济 2012年12期
○马震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1)
一、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主体无疑发挥着关键作用。随着200 7年8月3 0日《反垄断法》的正式出台,以及新修订的国务院“三定”规定、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的陆续公布,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反垄断委员会”具有联席会议的性质,“反垄断执法机构”则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虽然经过几年多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主体已日渐清晰。但在这几年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姑且不讨论反垄断委员会、三大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问题,光是反垄断委员会与三大执法部门内部就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反垄断执法的配套措施建设有待加强
虽然反垄断委员会及各部委都陆续出台了一些《反垄断法》的配套措施,但最核心的反垄断指南离成熟出台仍有待时日。我国《反垄断法》仅8章5 7条规定,许多问题都需要在今后通过反垄断指南加以明确和细化,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有效的指导。虽然目前反垄断委员会已对“相关市场”等概念进行了界定,三部委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但诸如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价格垄断规制的工作程序、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工作机制等内部工作程序尚未建立;《反垄断法》中出现的“没有正当理由”、“不合理的高价”、“不合理的低价”等说法没有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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