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论证
2012-08-15许小莲
地方治理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许小莲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论证
许小莲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我国行政公益争议司法化已成必然,但它遇到了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各种制约,其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应该改革,重新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确定各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检察机关不应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社会团体应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基本的原告。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标准;论证
行政公益争议司法化遇到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各种制约,其中较大的制约之一就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行政法治发展表明行政公益争议司法化具有必然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面临改革,应该重新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确认行政公益诉讼各种原告资格。
一、重新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条件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兴盛发展,行政争议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对于原告资格的条件设定得比较严格、狭窄,致使不少起诉因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合,法院不予受理,尤其是涉及到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涉及人数多,范围广,损害大,急需解决行政公益诉讼顺利进入司法审查裁判问题。其中应当尽快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条件,修改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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