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论证

2012-08-15许小莲

地方治理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许小莲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论证

许小莲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我国行政公益争议司法化已成必然,但它遇到了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各种制约,其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应该改革,重新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确定各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检察机关不应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社会团体应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基本的原告。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标准;论证

行政公益争议司法化遇到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各种制约,其中较大的制约之一就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行政法治发展表明行政公益争议司法化具有必然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面临改革,应该重新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确认行政公益诉讼各种原告资格。

一、重新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条件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兴盛发展,行政争议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对于原告资格的条件设定得比较严格、狭窄,致使不少起诉因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合,法院不予受理,尤其是涉及到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涉及人数多,范围广,损害大,急需解决行政公益诉讼顺利进入司法审查裁判问题。其中应当尽快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条件,修改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检察机关
河北检察机关强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业务运行机制面临的难题及解决之道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浅析
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司法体制改革视野下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浅探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的探索思考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现实性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