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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改革研究——以公共财政原则为指导

2012-08-15韩大鹏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预算编制改革

韩大鹏

(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吉林 长春 130021)

一、公共财政在现行预算法中的体现

公共财政的概念起源于西方,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一种财政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让市场对社会资本、资源的分配起支配性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政体制也相应地逐步由计划经济财政向以保障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职能的公共财政转型。

预算法是一部法律,但法律不等于法治。法治的实质是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1]我国的预算法在制定时公共财政理念还未深入人心,但有一些条款已经体现出了公共财政的原则。如预算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它各类预算支出。这一规定在原则上体现出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为预算支出编制的第一考虑,虽然政府公共支出并不能与公共财政中的公共支出完全等同,但公共的印记已经体现在预算法中。

二、我国现行预算法分析

我国预算管理的第一部法规是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该条例一直沿用了40年,直到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党的十四大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和对预算的管理,在总结预算单行条例实施的基础上,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预算单行法,自颁布后实施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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