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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水源地利益补偿法律制度的思考——以抚顺地区为例

2012-08-15翟春春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生态

翟春春

(中共抚顺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室,辽宁 抚顺 113006)

“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增强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当务之急是构建完善的水源地利益补偿法律制度体系。

一、抚顺水源地利益补偿现状

以辽宁省抚顺市为例,该市2010年水资源总量达91.3亿立方米,居全省第三位,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就有11条,其中浑河在大伙房水库以上河长169公里,流域面积5437平方公里。大伙房水库库容58亿立方米,为全国九大重点水源地之一,也是辽宁中南部七城市生活水源地。目前,抚顺水资源保护工作面临重重困难。如省重点水源涵养区清原满族自治县,多年来为保护生态仅林业建设投入就达数亿元,执行禁伐限伐政策导致年财政收入减少3 800万元;关停企业110多户,减少年产值3.25亿元,职工下岗3 550人。该县付出的巨大牺牲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但清原县从上级部门处获得的相应水资源涵养补贴自1996年来仅100万,近年来虽略有增加,但相对于为保护水资源而减少的损失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新宾、抚顺两县的苏子河、社河等流域的情况也是如此。

水源地区为保护生态而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作为受益者的国家、上级政府与下游地区没有提供相应的补偿,显然有违公平,也不利于水源地的持续保护。

二、水源地利益补偿法律制度分析

(一)我国水源地利益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是利益补偿的思想虽然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但很不系统规范,多见于政策和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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