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及其功能
2012-08-15孙运梁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2年3期
孙运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客观归责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及其功能
孙运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从客观归责的角度,就条件理论所确定的条件关系检验出具有可归责性的条件,从而使客观归责变成有独立内涵的构成要件判断标准,而不是确定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的标准,这就是客观归责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客观归责理论对构成要件论的最大影响,在于将判断重心由主观构成要件转移到客观构成要件,赋予客观构成要件前所未有的重要性。客观归责理论重新诠释构成要件合致性,从客观面定义行为不法是其重要贡献。客观归责理论在犯罪判断体系中的功能,除了提供刑法规范的价值判断之外,也是阻却不法或阻却构成要件该当的要素。客观归责的目的在于促成刑罚的合理化,这与法益对构成要件的限制和对刑罚范围的限制作用是相同的。
客观归责;客观构成要件;犯罪论体系;因果关系;刑罚合理化
我们现在讨论的客观归责理论大约成形于20世纪70年代,近几十年来,该理论存在两个发展趋势,一个是所谓的全面客观化趋势,即以Jakobs与Frisch为代表的客观思想;另一个则是Roxin与Schünemann所代表的主客观兼具的观点。而目前倡导客观归责理论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Roxin。Roxin坚持先在客观上能确定什么是构成要件行为,亦即构成要件行为是客观决定的,而后才加入主观的构成要件,而且通过客观客体的确定,才能确定故意的内涵是什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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