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威胁情形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
——以一则案件为例
2012-08-15陈谦信廖茜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陈谦信,廖茜
暴力威胁情形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
——以一则案件为例
陈谦信,廖茜
暴力威胁情形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确属难点,争议颇多。以一则案件为例,探讨了暴力威胁情形下两罪的界限,主张区分两种情况,并结合主客观标准来加以判断。
暴力威胁;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区分
特定情形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如何区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个较为疑难复杂的问题,二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包括暴力方法,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一定的暴力行为。例如在迫使被害人在将来某个时间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犯罪中,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承诺其索要财物的非法要求或者巩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强制,往往可能实施暴力[1]。此外,二者均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这也是二者区分当中争议最大且难度也最大的问题。以下通过田某、王某案(本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过),探讨暴力威胁情形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
一、基本案情
行为人田某、王某经预谋后,由田某冒充王某的男朋友,以被害人孙某私自约会其女友王某以及替王某教训孙某等为由,持刀(后证实系为垫板制成的刀具)威胁要殴打孙某,向孙某索要人民币2 000元。为防止孙某在取款的途中逃跑,又强行索取孙某随身携带的诺基亚7650型移动电话1部、24K金项链1条,并由田某与孙某乘坐同一辆出租车前往孙某朋友处取款2 000元,王某乘坐另一辆出租车跟在后面(以上摘自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行为人田某、王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经庭审质证予以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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