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体系的思考
2012-08-15崔光明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崔光明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抚州344000)
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体系的思考
崔光明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抚州344000)
法律手段对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任何制度或措施实行都必须要以法律中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必须以法律规定作为保障。而我国目前关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如何完善这一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可以为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法律支持,并提高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平。通过对我国现有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体系的研究,为解决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探索出切实可行的途径,进而为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做出努力。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完善
1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体系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体系表现为一个行政管理方面相对完整而又略显凌乱,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相对不足的法律体系。土地法律体系是指土地法的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土地法的体系可以分为两类,即土地法的渊源体系和土地法的内容体系。
1.1 土地法的渊源体系
土地法的渊源体系也称之为土地法的法规体系,是根据土地法律规范的不同制定机关及其效力方面的差异而划分的。我国现行的土地法的渊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4部宪法,都对土地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现行宪法在第9、10条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土地征收、土地流转、个人及组织使用土地时应尽的义务等重大问题做出了根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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