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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中外修约谈判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12-08-15李永胜

大连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李永胜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清末中外修约谈判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李永胜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根据1901《辛丑条约》的规定,清政府与英、美、日三国分别进行了修改通商条约的谈判.在谈判中,英、美、日三国谈判代表分别提出了保护其在华知识产权的要求条款.清政府谈判代表与各国代表讨价还价,在保护外国在华知识产权问题上,尽可能地保障中国的主权和利益.最后达成的1902年中英商约、1903年的中美商约、1903年中日商约分别规定了对外国在华商标、版权和专利权进行保护的原则和办法,但又照顾了中国的实际情况.

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专利保护;中外修约

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随着第二次技术革命的深入,列强各国进入了帝国主义发展阶段,新知识、新技术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决定性作用.为此,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分别参加了1883年成立的保护工业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成立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一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也开始形成.而新知识、新技术的主要生产地又是各个帝国主义列强.于是,他们试图与清政府交涉,使其在华知识产权得到保护.清政府与列强各国从1902年开始进行修改通商条约的谈判,这为列强各国实现他们的目标,提供了一个契机.

根据1901年《辛丑条约》的规定,清政府须与列强各国进行修改通商条约的谈判.对以《天津条约》为主体的一系列中外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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