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乐考试伴奏问题刍议——以江苏省音乐专业统考为例
2012-08-15郑世连
文教资料 2012年3期
关键词:音乐
郑世连
(南京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自2000年实行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专业统一考试,迄今已历十余年。十余年来,在省教育考试院的精心组织领导下,在考点院校、全省各相关院校的考评委及全体考生的共同努力下,这一备受社会关注的艺术专业高考,无论是考试形式还是人才选拔质量,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好评的同时,相关考试改革研究成果先后被许多省市借鉴应用,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器乐考试是江苏省音乐统考的主试或加试科目,是考生通过现场器乐演奏及综合音乐素质的展现取得相应分数,通过选拔进入相关高校音乐专业学习的重要途径。为使这一专业科目的考试公平公正、方法科学严谨、评定客观准确,省考试院自2000年统考伊始即对这一科目的考试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了规定。在历年发布的“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专业统一考试”考试说明中,还对这一科目的考试时间(8分钟以内)、曲目数量(2首)、考评标准(演奏流畅、准确,技术运用合理;无不良演奏习惯及明显失误;能感悟音乐作品,准确把握音乐风格;富有创造性地传达音乐的内涵)、考试形式(面试,现场演奏)、考试伴奏(可自带伴奏,但不得用音像制品)等提出了要求。可以说,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允许以增强演奏质量、体现考生综合表演能力的自带伴奏融入考试,是在正视全省统考考生数量大、乐器种类多、演奏时间长等客观现实因素存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并体现了器乐考试的专业特点和考生综合音乐表演能力的发挥,有效保证了人才的选拔质量和考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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