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2012-08-15梁梅銮
梧州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梁梅銮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我国内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梁梅銮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废之争并存。该文通过分析其原因,并借鉴香港陪审制,提出弥补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不足的可行性建议,以期实现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权力制约和审判监督的功能。专家陪审员既要保持大陆法系陪审制特色,又要吸收香港陪审团制度优点,这是可行的改革方向。
问题;完善;专家陪审员
一、我国内地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在移植原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并结合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发展起来的,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人民陪审制度的有效运用可以监督法官权力,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我国目前有关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法规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民事诉讼法》第40条、《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行政诉讼法》第46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我国现行有关陪审制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存在配套立法严重滞后,具体操作性不强等方面的缺点。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成为法庭的“摆设”,只陪不审[1]、形同虚设。因此有一部分学者甚至建议废除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代之以英美法系下的陪审团制度模式。具体来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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