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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权利保障途径研究
——从立法完善谈起

2012-08-15王岩芳高晓春

卫生职业教育 2012年9期
关键词:体育服务

王岩芳,高晓春

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权利保障途径研究
——从立法完善谈起

王岩芳1,高晓春2

(1.甘肃政法学院体育部,甘肃兰州730070;2.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广大少数民族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在体育领域,她们的大众体育参与程度仍较低,缺乏主动性。因此,以立法完善为出发点,完善相应保障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基本体育服务权利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她们的身体素质,而且对加强各民族间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民族体育事业发展,推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小康社会的建设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基本体育服务权利;法律保障

1 问题的提出

基本体育服务,是指由政府投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支持兴办的以无偿为主,适当有偿的非营利性的体育公共服务,是以公益性事业为主体的体育服务[1]。基本体育服务属于体育公共服务范畴,具有公平性、便利性、多样性[2]、公益性、基本性、长久性[3]等特点。

在我国,直接提及“基本体育服务”这一概念的是2000年12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规定:“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仍将存在。在努力适应不同人群体育需求的同时,保障低收入人群享有最基本的体育服务。”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受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和传统宗教文化的影响,广大少数民族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普遍较低,享有基本体育服务的水平普遍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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