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入罪化研究——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为视点
2012-08-15刘箭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2年1期
刘 箭
(武汉纺织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市场经济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入罪化研究
——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为视点
刘 箭
(武汉纺织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必须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个人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应适用刑法对其规制。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出台是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罚处罚
一、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它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1]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各国法普遍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在民法上的体现,同时它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在市场经济生活当中,各类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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