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
2012-08-15杨荔晴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杨荔晴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同时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由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一定的补偿。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被害人摆脱因遭受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困境,修复被破坏的社会正义。
在被害人权利日益得到重视和保障的国际背景下,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联合国也在1985年通过了《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国际性热点问题。而我国在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还是没有确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固然立法者有诸多的因素需要考虑,但关于我国是否已具备建立国家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条件,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很多人认为,在我国当前形势下,我国尚不具备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但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以及社会观念上,我国都已经具备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基础。
1 宪法依据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尊重人权就是首先要在观念上树立尊重人权的宪法意识;保障人权,则是要把宪法人权保障的原则具体落实在执法、司法实践活动之中。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则可以确保被害人权利在受到加害人侵害的情况下,能平等地、及时地得到相应的救济,这正是使人权保障在社会中得以有效、合理、平等地实现的具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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