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应用
2012-08-15张伟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张 伟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江苏泰州225300)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裁判文书(主要是判决书)的改革是一个核心所在,判决文书如何与现代司法理念结合,如何既体现法律的目的,又体现文书的专业性,笔者认为应当将民法解释学的理念引入并加以广泛应用。
1 民法解释学的基本意义及特征
民法解释学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两大基本属性。它的解释对象是法律文本,它的目的不仅局限于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还包括将法律文本作为解决案件的准则和依据,同时还具有一大功能,即补充法律漏洞。民法解释学具有关联性、价值取向性、循环性三个基本特征。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条文适用与案件认定事实相一致,这便形成了与具体案件关联性这一特征。它包含了3个层面的意思,一是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二是解释任务是法律条文与待定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三是法律条文对待定案件事实加以诠释并具体适用。
所谓价值取向性,是一种价值判断,此价值判断并非是说脱离法律的独立的价值判断,而是以已经成为法律基础的内在价值判断为依据的,因为人们是利用法律规范法追求某些目的,这些目的是由这些价值判断所决定的[1]。这也是民法解释学所探求和诠释的法律意旨。
关于循环性,是指对法律的理解、诠释,要从理解、诠释具体法律条文开始,才能理解诠释法律全文及其基本原则;与此同时,要理解、诠释具体法律条文,又必须理解、诠释法律全文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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