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探究
2012-08-15李阳
铜仁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李 阳
( 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
一、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漏洞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系统的法制法规,呈现出一定的不稳定性
我国各地农村所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 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而形成的。在该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可是这个方案的一个最大弊端就是普遍缺乏法律效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没有做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 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 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 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当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仍然存在着相当严重的违规行为。
通过改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并制定了有效的程序,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依旧主要是靠政府部门的政策性规定来实施,缺乏法律的支撑点。因此,每个地方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各地方政府部门自己的状况自行决定,有些地方甚至是靠某些官员的意愿在执行,这些地方的农民与政府部门之间没有形成一种持久性的契约关系,因而农村养老保险的执行缺乏稳定性。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农民不能够对养老保险的法律效益形成一个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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