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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因统计人员业务不熟而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案

2012-08-15杨光张韧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2年10期
关键词:企业

杨光、张韧

(1温州市统计局、2浙江省统计局,温州 杭州 325009310025)

【案件回放】

2011年7月,A市统计局对某工业企业进行了统计稽查。稽查前一天,市统计局向该企业传真了《统计稽查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安排有关统计人员、财务人员,配合做好稽查工作。稽查组到达该企业后,向企业经理和有关人员表明了身份,出示了统计执法证件,送达了《统计稽查通知书》,由企业经理签收。随后,稽查组组长与企业经理进行交谈,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其他稽查人员到企业财务室开展相关统计数据核查。稽查人员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提供单位盖章的统计报表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5月份的《工业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B201表)》上的“本年实际·本月止累计·工业总产值”与“去年同期·本月止累计·工业总产值”数据比相差很大。2011年1-5月“工业总产值”上报数为23400千元,而2010年1-5月“工业总产值”为50350千元。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5月份《工业企业财务状况(B202表)》上的“本年1-本月·主营业务收入”为57630千元,而“上年同期1-本月·主营业务收入”为50350千元。针对此情况,稽查组检查了该企业的会计账册,制作了《数据现场检查(稽查)笔录》并搜集了相关证据,复印了营业执照,同时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该企业经理承认该企业将部分产品委托给其他企业生产,所有原材料由A企业提供,产品由A企业负责销售,发票也由A企业开具。该企业统计员承认自己于年初刚接手统计工作,没有参加统计业务培训,也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前任统计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不知道在统计工业总产值时,应当统计委托其他厂外加工的部分,导致了数据不真实,差错34230千元,占应报数的比例为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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