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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旅客联运立法对完善我国涉外铁路客运法规的启示*

2012-08-15孙林杨琴

铁道经济研究 2012年6期
关键词:铁路

孙林杨琴

(1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 研究员;2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 研实员,北京 100038)

目前,涉及国际铁路旅客联运的规章包括铁路合作组织(以下简称铁组)发布的《国际旅客联运协定》(以下简称《国际客协》)、国际铁路联盟(以下简称铁盟)发布的《国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统一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客约》)和国际铁路联运公约的附件《国际铁路客运和行李运输统一规则》(以下简称《统一规则CIV》)以及与此相关的补充规定。借鉴这些规章的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涉外旅客运输立法具有积极的意义。

1 涉外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国际客约》第6条规定,承运人应按照运输合同将旅客以及行李、车辆运至目的站,并在目的站交付行李和车辆。运输合同必须由发给旅客的一张或多张车票确认。但是,根据《国际客约》的第9条规定,无车票、不规则车票或是丢失车票不影响根据国际公约依旧存在的运输合同的存续和有效性。铁组的《国际客协》没有直接给运输合同下定义,它是通过规定客票的性质直接描述旅客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的。该《国际客协》规定,客票是证明缔结国际联运旅客运输合同的运送票据。补加费收据是运输合同条件变更的证明。旅客乘坐卧车、座卧车,以及规定必须预留席位的座席车时,则除客票外,还应持有占用相应席位的卧铺票。在 《统一规则CIV》中,没有明确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但通过直接规定旅客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体现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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