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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诈骗罪探析
——以“骗逃天价过路费案”为切入点

2012-08-15欧锦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 530023)

不纯正不作为诈骗罪探析
——以“骗逃天价过路费案”为切入点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 530023)

目前,刑法学界对“骗逃天价过路费案”的定性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二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以不作为形式实现了通常以作为形式构成的诈骗罪,应属于不纯正不作为诈骗罪。但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均定罪处刑,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为了消除疑虑,我国刑法立法亟需关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化问题。

不作为犯罪;不纯正不作为诈骗罪;罪刑法定

犯罪可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两种。不作为犯罪又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只有以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而不纯正不作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通常以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从故意杀人罪的罪状看,该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为作为,但是,当某人负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时,如果其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消极地不去履行,以致发生死亡结果的,即构成不纯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在罪状上表现为作为犯罪,基于法理,笔者曾提出过一个命题:“任何一种作为犯罪均存在与其相对应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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