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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准确定性
——从一类刑事疑难案件谈起

2012-08-15郭世杰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金融

郭世杰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论票据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准确定性
——从一类刑事疑难案件谈起

郭世杰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以承诺给予高息、工程等好处为借口从特定受害人处吸收大量存款,然后勾结银行工作人员更换特定受害人留在银行的验证资料并伪造取款票证将款项取走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票据诈骗罪。对票据诈骗罪的理解要建立在对票据这一犯罪工具和非法集资行为实质内涵的正确解读基础上。对此类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和相关存款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应具体分析,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数问题值得重视。刑法是科学,任何个罪的定性都应摒弃刑法工具论的倾向。

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

以承诺给予高息、工程等等好处为借口从特定受害人处吸收大量存款,然后勾结银行工作人员更换特定受害人留在银行的验证资料并伪造取款票证将款项取走的行为,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区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其定性呈现出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的混乱状态。

一、问题相似的案情,迥异的定性

2007年12月1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诈骗案件。被告人彭继华和金兴阶以承诺给予高息或相关工程的方法,将24家单位的5.7亿元巨资存入其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分行狮子山分理处。随后,他们联系到该分理处的主任乔文胜并由其从银行的保险箱中取出相关预留印鉴交给他们两人扫描,并伪造了上述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和银行票证,将所有存款从银行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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