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野下我国传统法中的情理诉求
2012-08-15徐贵香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徐贵香
(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4)
法理学视野下我国传统法中的情理诉求
徐贵香
(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4)
正确看待我国传统法中的情理诉求,是当前推进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无法绕开的问题。对此,不仅需要对我国传统法中的情理诉求进行整体性的审视,深入分析其“情理”之内涵,而且需要对其予以法律与道德关系之透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情理诉求基因延续至今,已经历了复杂的转换。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需要一个与中国法律传统相融转化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此种情理诉求的文化基因决不会被抛弃,而当是创造性的蜕变与再生。
传统法;情理;法律与道德
引言
法律之中体现出情理诉求,应当是古今中外法律发展中的普遍现象。正如范忠信教授所论:“任何民族皆有自己的伦理,其法律皆体现了各自的民族伦理。从这种意义上讲,各民族的法律未尝不可以都称之为‘伦理法’。”[1]在中西法律传统中都有“亲亲相为隐”的内容,其中就体现了中外法律对基本的人类亲情伦理的宽谅、照顾与维护[1]。因此,在这一意义上,中国传统法中的情理诉求是很自然的事情,本不必为之惊奇,更无须为之困惑。但近代以来,很长时间里学人们在救亡图存的过程中对我国传统法律中的情理诉求现象进行了反思,认为其背离了法治的精神,时至今日此种观点似乎成了毋庸置疑的定论。对此,笔者以为,在当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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