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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2012-08-15刘冲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刘冲

(中国刑警学院刑侦系,辽宁沈阳110854)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刘冲

(中国刑警学院刑侦系,辽宁沈阳110854)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为适应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需要,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包括侦查讯问制度在内的刑事诉讼基本程序。侦查讯问制度是一个包含侦查讯问主体、对象、第三人以及侦查讯问行为的启动、方法手段、结果使用、讯问行为监督等内容的完整体系。总结归纳修正案中对侦查讯问制度完善的具体内容,对于侦查讯问人员更明确地理解并更严格地执行修正案的有关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侦查讯问

侦查讯问制度一词由两个词构成:侦查讯问和制度。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涉案以及如何涉案进行调查的一种强制侦查行为。制度,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第二层含义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1]。显然,侦查讯问中的制度,应当是指制度的第一层含义。据此我们可以推导出侦查讯问制度的含义,它应当是指侦查讯问行为中必须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在笔者看来,侦查讯问制度应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既应当包括侦查讯问行为的参加人,也应当包括侦查讯问行为的启动、实施和结果的使用,以及侦查讯问行为的控制和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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