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视角下现代公司的本质
2012-08-15山东大学威海王红坤彭蕴琪
中国商论 2012年20期
关键词:法律
山东大学(威海) 王红坤 彭蕴琪
1 公司的法律定义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概念作出如下阐述:“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就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1]从公司的法律定义中,我们可以明确,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能够对外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公司财产的来源是股东的集体出资,具有明显的资合性,契约性;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是盈利,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属性,同时公司也承担着社会责任,虽然公司法对公司的概念中未明确此点,但公司法其他条文中存在此项规定。
因此,公司的本质对外即以独立法人的地位进行经营管理并获得盈利,承担全部财产责任;对内即资合主体的契约性,亦即股东收益、责任的有限性。
2 公司的特征
2.1 法人性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法人的特征在于它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法人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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