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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儒学案》看黄宗羲的儒佛观及其矛盾

2012-08-15姚文永王明云

姚文永,王明云

(运城学院政法系,山西运城044000)

《明儒学案》是黄宗羲在康熙年间写成的一部明代学术史专著。当时,明朝已亡多年,在检讨明亡的原因时,许多人认为阳明心学不仅空谈性体,而且还“阳儒阴释”[1],应该为明亡负责。黄宗羲作为心学的重要传人,于明亡的原因思考颇多,对于明亡于心学,特别是心学与佛的牵连,尤辩之不遗余力,甚至还得出了一些超出心学范畴的结论。黄宗羲对儒佛的看法(即儒佛观)是非常有见地的,并有一系列的论断,但也是有矛盾的。了解黄宗羲的儒佛观,对于今天更好地认识黄宗羲以及其所处时代的变革与转型,有良好的参考价值。

一、有理、无理:黄宗羲儒佛观之根本区别

阳明心学建立的基础是心本体论,和佛家所主张的“作用见性”有一定相通的地方。因此,黄宗羲在辨别儒佛之殊时,是从“性”开始的。在《明儒学案》中,黄宗羲第一次辩儒佛之别是在《崇仁学案》中,黄宗羲说:

盖大化流行,不舍昼夜,无有止息,此自其变者而观之,气也;……其不变者,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梏之反覆,萌蘖发见者,性也。儒者之道,从至变之中,以得其不变者,而后心与理一。释氏但见流行之体,变化不测,故以知觉运动为性,作用见性,其所谓不生不灭者,即其至变者也。……是故理无不善,气则交感错综,参差不齐,而清浊偏正生焉。性无不善,心则动静感应,不一其端,而真妄杂焉。释氏既以至变为体,自不得不随流鼓荡,其猖狂妄行,亦自然之理也。[2]30

在这里,黄宗羲主要是从“性”上言儒佛之别,主要表现为:第一,“性”的定义不同,儒者之“性”是“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梏之反覆、萌蘖发见者,性也”;而佛者之“性”是“以知觉运动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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