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格物”理论中“知”的特点
2012-08-15冯晨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冯 晨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哲学教研室,山东济南250103)
朱熹对《大学》中“格物”、“致知”思想的解读已被众多学者所研究。本文欲从朱子格物思想本身的特点入手分析朱子“知”的特点,以期得出朱子心之理和物之理的关系。朱子“知”的特殊性隐含在他的理论模式中,要理解朱子“知”的特点,就必须先对朱子的“格物”说加以分析。
一、朱子“格物”的特殊涵义
在《四书章句集注》中,朱子训“格”为“至”:“格,至也。”[1]4又说,“格,犹至也。”[2]283不论是“尽也”还是“至也”,都是“追穷”的意思。既然是追穷,就是要探究某个东西,这个东西是什么呢?朱子说:“格物者,格,尽也,须是穷尽事物之理。”[2]283因此,朱子所谓格物,不是追穷物本身,而是要探求物中之理。因此,按照朱子“格物”之说,我们发现两层意思:一是物莫不有理;二是物中之理不是自现的,需要我们通过功夫去求索。
为了更好地说明格物之意,需要首先分析什么是物。朱子认物为事,“物,犹事也”[1]4,这和郑玄对物的解释是相同的,郑玄对格物作注曰:“物,犹事也。”[3]事必须和人有关系方为事。因此,以“事”来解“物”,不论此物是实体还是仅仅作为人际之间无实体的意义规定,此“物”一定带有人所赋予的意义,否则此物就难以成为“物”了。正如《中庸》言:“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诚”与“物”的关系,最终是人于物的关系,无诚,即物的意义就不存在。
格物,是穷究物中之理。物与人有关,那物中之理也与人必然有关。那么,朱子之格物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
首先,物中有理,对理的认识能力为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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